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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黄海波嫖娼示众,警方何来权力

一财网 2014-05-19 15:10:00

责编:群硕系统

法谚有云,一事不得二罚,此时再将黄海波嫖娼示众,明显是一种双重处罚。

不仅卖淫女的身份信息不该公开,警方主动公开黄海波嫖娼同样不妥。黄海波嫖娼,依照法律,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黄海波已为自己的违法之举,承担了相应的代价。法谚有云,一事不得二罚,此时再将黄海波嫖娼示众,明显是一种双重处罚。

“国民女婿”黄海波嫖娼事件引爆舆论,不仅嫖客黄海波的身份被北京警方公开,在网络上,此案的内部司法文书连同案卷也泄露出来,甚至一名据称是黄案中涉嫌卖淫的女子也被曝光了正面照片。

对于卖淫女子身份信息泄露,网络上一片质疑之声。显然此举既有违社会观感,同时也与警方此前的执法法理念相悖。早在2010年在公安部就要求,保护“失足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黄海波案中的卖淫女子信息泄露,警方应当承担责任。

虽然据我了解,卖淫女子信息泄露,很可能并非警方有意为之,而是警方将这些信息给了媒体记者,但要求不泄露出去,但有记者违反约定,擅自发布。但无论如何,警方都该承担第一责任。

其实,不仅卖淫女的身份信息不该公开,警方主动公开黄海波嫖娼同样不妥。黄海波嫖娼,依照法律,该拘留拘留,该罚款罚款,黄海波已为自己的违法之举,承担了相应的代价。法谚有云,一事不得二罚,此时再将黄海波嫖娼示众,明显是一种双重处罚。

有人也许会说,警方公开黄海波嫖娼,不算什么处罚,只是在履行执法的程序而已。问题是公开黄海波嫖娼,实质上是对其人格的羞辱,导致其身败名裂,从此演艺前程毁尽,这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处罚”,但要比拘留罚款,伤害力更大。我相信,如果让黄海波在行政处罚和曝光之间选择,他肯定会毫不犹豫选择后者。

而且,就法律程序而言,中国没有一项法律规定,查处嫖娼后有公开曝光的程序。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令许可即禁止,警方显然没有将嫖客暴光的权力,而在现实中,类似的案件也大多数是保密处理。

警方如果一方面要保护“失足妇女”,一方面要搞臭嫖客。这其实是自相矛盾的。从违法性质上说,嫖娼和卖淫,都属于同一违法行为,既然都同样性质的违法,为何对一方网开一面,对一方可以毫无忌惮践踏权利与尊严,如此,法律的公平性何在?妇女失足,难道嫖客就不是失足吗?警方用道德的眼光,去评判执法对象,这本身就很荒谬。

对于警方将黄海波嫖娼示众,网上叫好的的声音很多,他们认为,黄海波既然是公众人物,在违法时就不该享受什么隐私保护。黄海波是公众人物,这个我承认,但公众人物违法就一定要曝光,这个其实未必。首先得搞清楚,违法不是犯罪,如果黄海波去偷去骗去抢,那尽管曝光就是了,但像黄海波这个单身汉去嫖娼,他危害了谁。公众人物让渡其隐私,除非是影响他人或公共利益才行。

退一万步说,既然公众人物嫖娼就该公开,问题是,北京警方查了那么多卖淫嫖娼,难道只有黄海波等少数几个公众人物吗?我看到,北京有位叫张庆方的律师撰文披露,2013年3月中旬,北京警方在天安门附近某大酒店突然袭击,一举抓获卖淫嫖娼者四十多人,其中有国企的总经理,有某省的市委书记。同样是公众人物,为什么不能像黄海波一样公开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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