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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是废除"贪官死刑"的时候

一财网 2010-08-31 08:59:00

责编:群硕系统

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损害了国家,滥用了公权力。

据报道,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留得一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

有评论者说,对于此次刑法修正案中大幅减少死刑的罪名,“民众向左(反对),专家向右(支持)”。不过,事实上是,对于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犯罪死刑的取消,不少民众还是表达了支持的态度的,但对于废除对贪腐者的死刑,即使是专家,也有许多表示了反对态度。

减少死刑的适用,可谓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从大的方面讲,像走私文物罪、盗窃罪与贪污贿赂罪一样,都是经济犯罪,但笔者认为,前者与后者迥然不同,前者是普通人的经济犯罪,主要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损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滥用了公权力,危害比前者大得多。而要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也得先将普通人的经济犯罪死刑都废除了,才能来谈贪官的死刑废除。

当然,上面所说的理由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在于,目前我们还有待于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力还有待于得到有效的制约与监督,贪官还有大量的漏洞可钻,而民众还束手无策。在此,民众满腹狐疑的是,如果废除了贪腐者的死刑,那么贪官岂不是更少了顾忌?

支持死刑的专家通常会引用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话:“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在我国,腐败案件还处在高发阶段,仅2009年1~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但是,即便在这样的高压状态下,腐败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即便是被查处的贪官,我们看到,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很少,虽然,他们贪腐的金额越涨越高。

而被判处了死缓、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贪官们,还可以有诸多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名堂为他们所用。笔者很想知道,这些重大贪腐官员,他们在监狱里会真正呆上多少天?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坚决反对废除贪腐者的死刑。我并不反对减少死刑的适用,甚至也不反对废除贪腐者的死刑,但那肯定不是在现在。

(杨涛,江西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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