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而且规定该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这标志着公司债开始大举扩容,也标志着一直被诟病“重股轻债”的证监会开始在债券市场上奋起直追。
《管理办法》一方面大规模扩大发行主体,将原来发行主体从上市公司扩展到公司制法人,同时进一步丰富发行方式,即允许公开发行也允许私募发行,而且公开发行中取消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而私募发行则采取向中证协备案的方式。
公司债扩容至所有法人主体 城投遭排除
《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次公司债发行主体大举扩容,但《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同时规定,境外注册公司在交易所发行债券也可参考此办法。
早在此前,就有接近交易所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交易所市场不会接城投债这个烫手山芋,从各方的态度而言,地方融资平台早就进了交易所的黑名单。”
从本管理办法来看,尽管发行主体和发行方式均有很大程度的放开,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交易所发债却并未被放行。
发行方式多样化
除了发行主体扩容之外,公司债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场所也进一步丰富。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而且规定公开发行取消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从而加速审核;私募发行则采取发行后备案,同时将交易和转让场所进一步拓展至新三板和证券公司柜台。
另外从发行细节上来看,《管理办发》也进一步灵活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管理办法规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区别于公开发行仍将执行的核准制,非公开发行将执行备案制,与此相配套,中证协已经于1月14日,就备案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和负面清单以及自律规则下发征求意见稿(见本网“私募发行公司债备案制发行将破晓 地方融资平台被划入负面清单”)。
另外,新的《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任上被查
王建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截至发稿,美晨科技报1.58元,封单超93万手;皇氏集团报3.46元,封单超31万手。
《办法》称,强化风险揭示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