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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7元

一财网 2010-09-15 14:13:00

责编:群硕系统

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0.97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5元,以201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发改委、农业部等6部门9月15日联合下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显示,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0.97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5元,以201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执行该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预案显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上述11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及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

预案指明,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

预案强调,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但中央财政不再负担延长期内的保管及利息补贴。

预案指出,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

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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