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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布 严防采购中夫妻、血亲、姻亲内外勾结

一财网 2015-02-27 16:03:00

责编:杨志

过去10多年中,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豪华采购”、“天价采购”“黑心采购”、“暗箱操作”等政府采购中出现的少数不规范行为有望得到进一步的遏制和规范。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全文在中国政府网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时分析称,《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例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

《条例》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过去10多年中,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法》也实施近12年,但此前实施细则却一直未出台。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2014年年底最后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当时的会议强调,必须深化改革,建立过硬的制度约束和管理措施,着力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厉行节约,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

《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几个条件:(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条例》规定:一是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另外,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政府网披露的信息显示,在那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谈到政府采购公平性时,李克强称,更多运用政府采购,让政府从“什么都自己干”的大包大揽,转变为更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社会力量,这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但政府采购的对象如果由政府自己“拍板”,很容易造成官商勾结的寻租、腐败,还要引入评审专家的机制。

“比如职称和其他一些评定项目,可以说是‘乱象丛生’。”李克强说,“有些评审告诉我,每年一到评定的时候,电话不断、信件不断,逃都逃不掉。”

就在那次常务会议上,一位参会者回应李克强称,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他说,政府采购前,那些参与采购的企业都会千方百计地四处打听,“谁是专家就拿‘糖衣炮弹’打谁”。

对此“糖衣炮弹”,在李克强看来,要让其无处可打,就要有一套严密的制度、规则设计。

因此,在首先确保评审专家“随机”产生,防止评审专家终身固定,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之外,《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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