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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改革
2014年9月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出台,旨在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10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进行清理甄别。
“修明渠、堵暗道”是地方债改革的基本原则。融资平台替政府融资就是一条“暗道”,债是企业借的,但由政府支配使用,可能导致偿债责任不清,产生金融风险。43号文中提到,“要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同时,明确表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后续的各级监管文件都大幅度收紧了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政信合作信托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对接,未来一段时间必将出现收缩。
“堵暗道”的同时,43号文也为存续项目留了缓冲空间,并“修”了一道“明渠”。43号文提出了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43号文表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随后财政部、发改委都发布了鼓励支持PPP模式的相关政策。这里的社会资本包含很多内容,民营企业、信托、基金子公司都有资格作为参与方,这对地方债新规下的信托公司来说是一个机会,可能成为未来政信信托的主流模式。
房地产回归市场
2014年房地产市场降温明显,政府正试图让房地产回归市场,限购限贷政策逐步退出。根据12月70个城市房价数据,平均房价同比较去年下降了3.6%,房地产固定投资也没有任何复苏的迹象。楼市的不景气也诱发了取消限购、放松房贷等政策的出台。2014年6月25日呼和浩特第一个发文取消限购,随后大批城市跟进,意味着房地产逐渐回归市场。截至目前,46个限购城市中仅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三亚5个城市未取消限购。作为“领头羊”的一线城市,其限购的取消或许会更谨慎地进行。
9月30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930政策),放松了与自住需求密切相关的房贷政策。本次央行政策是对之前信贷套数认定政策的全面松绑,首套、二套、多套的认定都有放松,无疑有利于刺激包括改善需求在内的大量需求入市。除了需求端,930政策也从供给端给楼市开了一扇门。一方面,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发行期限较长的专项金融债券等多种措施筹集资金,专门用于增加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可以认为本条是“房贷证券化”的开始,是此次政策中最有创新性的。另一方面,930政策还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低成本融资渠道。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增加新的融资渠道将可缓解房企资金紧张的局面。2014年房地产信托产品规模下滑比较严重,较上一年减少了25.67%,占总成立产品规模的比例也由上一年的34.23%下降至22.32%。
此外,2014年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条例》将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前提和基础,《条例》的推出或将加快房地产税、遗产税等税种推出步伐。
同业业务规范
2014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这是继2月份《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推出后规范银行同业业务又一记重拳。《通知》明确界定同业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对银行同业业务经营提出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此次规范的主要亮点在于:
1、新设“同业投资”科目。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此举的目的在于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结构从投资“非标”向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产品、大额可转让存单、特殊目的载体工具等产品的转型。
2、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回本质”。规范要求,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过去的业务模式中,银行买入售返科目下集中了大量信托受益权资产,如果按照新规不符合要求的信托受益权资产将进入投资类科目,其风险权重将由原先的25%扩大至100%。
3、设置融资期限和规模上限。规范要求,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127号文”规范了同业业务的分类和核算标准,通过限制“非标”资产买入返售和第三方隐形担保的方式,规范同业业务交易结构;通过期限和集中度的限制,迫使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的业务本质;明确“实质大于形式”的监管思路,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业务结构和风险实质进行风险资本计提和会计核算。2014年上半年连续三项监管政策出台后,旧模式下的同业业务规模明显下降,各行同业业务的利润贡献也明显收缩。
资产证券化备案制
201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21号文,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为试点的顺利推进创造了条件。2014年7月,保监会下发《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文件重启保险资管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2014年11月20日,银监会下发《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指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11月21日,证监会也宣布“取消事前行政审批,企业资产证券化将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紧接着,沪深交易所先后下发文件对备案制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适用和监管规则作出详细安排。
信贷类和企业类ABS备案制的双双落地以及一行三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支持态度,无疑将激发业内对资产支持化市场的想象力。据wind统计,2014年共发行88个ABS产品,规模合计3128.71亿元,产品数量较2013年的14个大幅增加,发行规模也较2013年的231.7亿元,大幅增长了近10倍;2014年ABS的基础资产范围也较过去丰富了许多,包括企业贷款、企业债券、租赁租金、汽车贷款、基础设施收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债权、信用卡应收款等。中金公司预计,按今年7月份以来单月发行量平均在300亿元左右预计,201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量将达到4000亿元左右,企业资产证券化存在爆发式增长的可能,发行量预计将达到1500亿元。激动之余,资产证券化的常态化发展还面临融资成本高、销售困难、流动性差、产品收益率不高等很多现实障碍,这些都不是备案制所能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