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称,《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制度并非中国独创,截至2014年10月,全球共有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各个国家加速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华创证券宏观经济研究主管钟正生介绍称,虽然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各个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在组织类型、责任模式、投保形式、费率制度和解决框架等核心问题方面却不尽相同。
主要的三种责任模式分为是“付款箱”、“损失最小”和“风险最小”付款箱”,即存款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对受保存款进行赔付,以俄罗斯、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等为代表;“损失最小”,是在银行出现问题后,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运用一整套风险处置工具和方式,以处置成本的最小化为目标,以加拿大、法国、日本等为代表;“风险最小”,是指存款保险机构除拥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进行风险处置外,还拥有补充监管的权力,通过采取早期纠正等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以风险最小为目标,以美国、德国、中国台湾为代表。
投保形式方面大致有两种类型:强制或非强制强制类型以加拿大、中国香港为代表。非强制类型以德国、澳大利亚为代表。而美国采取强制与非强制相结合,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银行必需参加FDIC的存款保险计划,非联邦储备体系的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加入存款保险计划。
同时,也存在两种费率制度:浮动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浮动费率是指,所有机构按照统一费率征收,并随时间调整。风险差别费率是指,不同的风险投保机构按照风险大小征收不同的费率。前者以美国、俄罗斯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中国香港为代表。
就问题银行处理方案而言,存在三种方式:法律、特别处理机构或两者的结合通过法律方案来处理问题银行的,以中国台湾为代表。通过特别处理机构来处理问题银行的,以韩国、美国为代表。运用两种方式相结合的,以德国和中国香港为代表。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施行后产生什么影响?
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有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并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那么,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在各个国家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呢?
钟正生向第一财经客户端介绍称,自美国1933年建立全球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以来,美国共有4074家银行倒闭和被救助。规模最大一次发生在1981—1993年爆发的银行危机,共有2898家倒闭或被救助。其中,1071家为FDIC成员。爆发银行危机的主要原因有利率市场化对金融行业冲击和不良资产的形成。之后,FDIC在存款保险制度方便做了一些改进,提升了监管力度,但是依然有300多家银行出现问题。
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银行的风险偏好上升。钟正生表示,2004 年1月,俄罗斯存款保险局( DepositInsurance Agency,DIA) 正式成立。在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银行的风险偏好有所增加。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都有所上升。2004年2月1日,银行贷款与资产的比值为0.41,而在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2005年1月1日,该比值提升至0.46,一年后,又提升了0.01。2004年2月1日,权益与资产的比值为0.22,在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该比值逐渐下降,到2006年12月1日,降至0.19。
此外,钟正生称,俄罗斯银行自2004年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俄罗斯前5大银行存款占比一直在下降,分别从2004年的65.75%降到2010年的53.07%。而贷款占比是先下降后上升,以俄罗斯最大的国有银行、拥有俄罗斯25%银行资产的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为例,其在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存款与资产的比值一直在下降,从加入前的0.612降到加入后的0.517。
存款保险制度既有道德风险问题又有稳定效应,在没有经济危机的时候,道德风险大于稳定效应;在经济危机的时候,稳定效应较强。但从整体来看,道德风险问题大于稳定效应。“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定程度上会降低银行危机的传染性,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钟正生认为,但存款保险制度内在的道德风险又会加剧银行体系的风险。对投保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保护意味着存款人的挤兑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这将诱使投保银行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银行业务,比如,以较高的利率吸收存款,投资于风险较大的业务,从而加大了投保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