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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加班规定不能形同虚设

第一财经日报 2015-04-09 06:00:00

责编:方正系统

一些企业为了经由压缩成本达致自身利润最大化,往往压缩聘用职工数量,从而导致职工只能经由长期超时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务,并由此而令职工身心健康遭受损伤。

据媒体报道,3月24日一早,深圳36岁的IT男张斌被发现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面。张斌是清华计算机硕士,生前就职于某通讯公司。据其妻子闫女士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闫女士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张斌死前的那个周日跟妈妈说了一句话:“我太累了。”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是,据闫女士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张斌的同事也介绍,他们长期加班的情况的确存在,23点钟下班都算是早的,很多时候会工作到凌晨甚至更晚。由此可见,该公司存在的职工长期超时加班现象,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

现实中,类似该公司这样的职工长期超时加班,并非是个别企业才有的现象。一些企业为了经由压缩成本达致自身利润最大化,往往压缩聘用职工数量,从而导致职工只能经由长期超时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务,并由此而令职工身心健康遭受损伤。有些企业为了赶工期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也常常强迫劳动者突击性超时加班,罔顾劳动者身心健康,漠视、践踏劳动者权益。

而只要各地劳动监察部门严格依法执法,大力惩处企业违法组织职工加班行为,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也并非不能有效减少乃至杜绝劳动者长期超时加班现象的发生。

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不少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面对企业违法加班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不闻不问的不作为态度。显然,职工各自当然应该重视自身休息权益、爱护身体,而有关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也该切实履责、积极作为。

(魏文彪,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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