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的一年零5个月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家化”,600315.SH)前任董事、总经理王茁与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终见分晓。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10月11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9月25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要求上海家化恢复与王茁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一个月的薪水。
王茁
据悉,终审法院基本支持原审法院的意见,唯一变化的是,认为按照上海家化公司月均工资支付王茁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更为公平合理,要求上海家化在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6月24日的工资10520.77元,而非按照其作为总经理职务薪水标准支付。
王茁在回复记者的电话采访时确认了上述消息,并称已向公司提出安排工作、补发工资和解禁股票的要求,而上海家化人力资源部已经电话通知对王茁工作安排的信件已经寄出在途中,但王茁暂时也尚未获悉如何安排其岗位与工作。他说:“我对回到家化工作充满期待,将以最大的诚意、耐心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新工作中去。”
而上海家化方面在回复《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时表示:“公司会履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王茁劳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二审判决,但是对于判决结果持保留意见,并将依法提起申诉。”
“被罢免”原委
现年47岁的王茁于2012年12月18日开始担任上海家化总经理一职,并且2013年11月19日与家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家化于2014年5月13日下午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决定解除王茁的总经理职务。6月12日,上海家化又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罢免王茁的董事职位的议案。
上海家化给出的罢免理由是:“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存在重大缺陷并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事宜的主要责任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外,上海家化方面还取消王茁的未解锁股权激励,认为其“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员工手册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情形,其已不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据悉,对于王茁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股票,按规定家化有权按原价回购并注销,数量为315000股,每股价格为10.94元,回购总价款为3446100元。而在2014年5月29日,上海家化报收32.47元/股,回购价仅相当于该公司当时股价的三折。
王茁在此后的6月6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正式受理,他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裁决恢复其与上海家化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赔偿后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自己的工资损失。
该委员会于2014年8月4日作出裁决支持了王茁的要求。随后,上海家化表示不服起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并无证据可证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重大缺陷是由于王茁个人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判定上海家化恢复与王茁的劳动关系,并支付2014年6月1日至6月24日的工资42355.17元。
终审裁定恢复劳动关系
因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上海家化提起上诉。上海家化方面在诉讼中表示,董事会决议撤销王茁的总经理职务后,其原岗位及薪酬已不复存在,因此公司与王茁间劳动合同存续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且双方已进行了长达一年多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互信的基础已不存在,公司也不存在其他可供王茁从事的职位,所以原审法院做出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不具备执行的可能性。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终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因上海家化董事会对王茁作出解除总经理职务决定引发,事实证明,对于王茁担任总经理期间的工作业绩,上海家化还基本认可的,现其以王茁严重失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依据。
鉴于王茁仍坚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愿意在上海家化从事其他工作,上海二中院认为上海家化可根据王茁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及公司的经营需要,另行安排合适岗位以确保劳动合同得以履行完毕;同时支付王茁2014年6月1日至6月24日的工资1052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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