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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帖:刘志军为何能够“死缓减为无期”?

一财网 2015-12-14 16:59:00

责编:刘展超

多位律师解释称,北京高院这一关于审理刘志军减刑案的公告来得并无意外,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的执行期限已满。

12月14日,北京高院发布消息称,分别裁定罪犯刘志军和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志军、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予减刑。

多位律师向记者解释,北京高院这一关于审理刘志军减刑案的公告来得并无意外,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的执行期限已满。

根据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刘志军,曾任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

回溯2011年2月,刘志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党组书记职务。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按照法院宣判后交付秦城监狱的时间算,截止到2015年8月26日,刘志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满。

根据《提请减刑建议书》,自交付执行以来,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志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刘志军案减刑公示期到2015年11月20日截止,公示期结束后,法院将审理此案并做出裁定。

一般减刑案件通常采用书面审理的形式。但是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等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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