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环境保护部获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上述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包括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据本报记者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于一些水电等项目尤为必要。“通常,这些项目在环评报告书中反映不出问题,即便对环境有影响,也通常用‘采取某些措施后,可以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等字句掩盖过去。项目运营后,造成多大的影响就不被重视了。”一位环保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本报记者此前在四川、云南等地采访水电项目时也注意到,一些水电项目环评报告顺利通过,但运行后,不仅周边生态用水无法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也得不到保障。
上述办法要求,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据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西南地区的一些水电项目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大。摄影/章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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