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个星期,苹果公司再次成为媒体和公众的焦点。苹果公司表现出大义凛然的姿态,向美国FBI挑战,誓言保卫用户隐私权。上周四25日,苹果公司正式回应了法官裁决,拒绝协助FBI解锁涉案手机。苹果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布鲁斯·塞维尔(Bruce Sewell)以及 FBI局长詹姆斯·科米(James Comey)将会在今年 3 月 1日的一场听证会上就“如何平衡美国的安全与隐私”各自发表陈述词。
那么,这背后,到底有哪些法律支持呢?美国的高科技公司又到底在何种程度上保护用户隐私呢?
宽泛的法律
苹果公司的这起隐私权案,起因是美国加州的圣贝纳迪诺枪击案。由加利福尼亚州一名联邦治安法官谢丽・皮姆(Sheri Pym)在2月16日作出裁决,要求苹果公司(Apple)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改变一台苹果手机对输入密码的限制使得联邦调查局FBI能够破解密码。需要解锁的苹果手机属于枪击案嫌犯法鲁克(Syed Rizwan Farook)。法鲁克与妻子去年12月策动了袭击,杀害了14人后在逃亡路上与警方枪战最终被击毙。
尽管联邦调查局和白宫都表示,这项要求仅限于一部iPhone手机,而且那部手机内的可能有恐怖组织在美国活动的联系方法。而苹果公司认为,这是要其开发为政府开“后门”的系统,从而加以拒绝。从而触发了政府和苹果之间的一场对峙。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科米(James Comey)上周四在国会听证会上表示,政府与苹果公司的争论是他所经历的“最难的”一件事。
“一般来说,美国有很多法律条款要求公司为政府提供数据或者服务来协助调查。” 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克曼因特网与社会中心(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资深研究员大卫・奥布林(David O'Brien)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执法机构根据案件是否涉及外国政府,国家安全和数据形态等因素,考虑引用的法律。例如‘外国情报监控法(FISA)’等等。‘电子通讯隐私法’等其他法律也赋予了执法机构权力通过发出法庭命令或者传票等方式来要求提供信息。”
根据专家介绍,这次政府方面引用的法律是美国第一届国会于立国之初的1789年通过的《所有令状法案》(All Writs Act)。该法案极其简单仅仅两段话,但是赋予了法院非常广泛的权力来要求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为调查案件而提供服务,例如要求保险柜工厂设法打开一个上了锁的保险柜等等。而且该法律没要求法院对这种服务给予补偿。
“该法案在过去的2个多世纪里被法院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频繁的引用,但是像这次那样要求一个公司改变软件以便解锁则是第一次。许多公司在过去已经对美国政府使用这样一个定义极其宽泛的法律提出过抗议。最终这些公司都因为对国家安全的担忧和反对法庭命令的司法成本过高而服从了法庭的要求。” 奥布林说。
苹果公司表示如果苹果遵循法院要求开发出一款可供政府机构解锁用户手机软件的话需要6-10名工程师花费2-4周的时间才有可能完成。
乔治华盛顿大学计算机系的“杰出研究教授”同时是网络安全政策研究中心的创始人兰斯・豪夫曼(Lance Hoffman)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开发这样的软件的成本是由苹果的程序结构决定的,外界无从知晓。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国家是否有权力要求这些。国家的权力是否已经大到侵犯个人权利的程度。这个案子很可能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虽然不知道上诉的成本是否会最终高于苹果估计得软件开发成本,但是在苹果自行公开的上诉书中,苹果把上诉理由与宪法第一和第五修正案挂上了钩,为一旦上诉一再失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提供了依据。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为人权法案,规定了人生而拥有的基本权利。其中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言论自由。而第五修正案最为著名的是给予个人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证词的权力。电视中美国警察逮捕嫌犯时都要大声宣读的“你有权保持沉默……”,这一段话就是告诫嫌犯第五修正案赋予的沉默权。不过第五修正案也保障了私有财产不受公权的侵犯。
苹果在上诉书中认为写程序也是言论的一种形式。而政府迫使苹果编写违反其主观意愿的程序好比是用暴力强迫公民撒谎是侵犯言论自由的违宪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苹果认为法院要求提供软件还不付钱是以公权侵犯私产的违宪行为,违反了第五修正案。
豪夫曼教授说,“FBI的要求就是要一个私人公司为政府免费开发新软件,就是奴役,就是强迫我做不喜欢的事情。”
不过法院确是根据《所有令状法案》有这样的权力,该法案对法庭命令的唯一要求就是该命令必须合乎法律。
媒体公关攻防战
与其他法律案件不同,当事人不仅没有三缄其口,反而在法庭外进行了媒体公关大战。 美国政府的各个部门包括FBI,司法部、甚至奥巴马总统都纷纷讲话,要求苹果公司为了反恐与政府合作,而不是为了商业利益与政府胡搅蛮缠。
而苹果则争锋相对,把自己塑造成了人权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者,对政府的指控一一反驳。由于案件背后牵扯的不同法律情况不同,苹果与政府对事实都有不同的认定。
苹果在媒体上反复宣传政府要求他们为了这个手机单独开发一个破解版有后门的的苹果软件,苹果还为其命名“政府操作系统(GovOS)”加以宣传。但是奥布林说“很重要的是法院的判决上并没有明确写上要求给美国苹果手机上装上后门系统,那只是对特定手机提供一些帮助,使得FBI可以自行解锁。当然维护隐私权的人会认为政府如果这次赢了,就会又提出下一个请求。”
对于政府要求只对一个特定的手机解锁,库克说,“一旦这些信息为人所知,或者破解密码的方法公之于众,任何了解这些信息的人就都能破解密码了。政府认为这种工具可以只在一部手机上使用一次。但事情根本不是这样。一旦创造出来,这种技术就可以在任意数量的设备上反复使用。”
虽然政府没有明文要求开发后门系统,苹果还是要推论政府的要求实际上导致这一结果是因为1994年通过的“通信协助执法法(CALEA)”,虽然该法案要求电信商的设备必须有能够让执法部门能够监听必要信息的功能,但是该法律也有条款明确“该法案并未授权政府要求电信运营商设计有特定功能的定制设备。”
如果苹果能够通过媒体宣传造成政府在要求苹果设计定制设备,就能认为政府的要求违反“通信协助执法法”,从而丧失引用《所有令状法案》的权利。
苹果表示,最好政府能让国会通过法律明确苹果的义务,才能援引《所有令状法案》。不过奥巴马政府任内之前试图加强“通信协助执法法”的努力并不成功。
美国司法部对此的回应非常干脆,“苹果公司只是手机制造商不是电信运营商,‘通信协助执法法’对苹果根本不适用。”
政府援引1977年最高法院的判例作为合法性的支持。该判例确认美国政府可以根据《所有令状法案》要求纽约电话公司安装一个设备,用以记录特定的几个被怀疑用于犯罪活动的电话拨出的号码。
而苹果则公开反驳,认为苹果与纽约电话公司案件不同。当初纽约电话公司被判决败诉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电话公司并不远离犯罪行为,二是电话公司是公营事业公司,第三是因为FBI曾经自己记录但是脱离电话公司的帮助办不到。苹果认为,苹果卖出手机之后既不拥有手机也不拥有或参与手机的密码以及其他数据的运作,所以远离犯罪行为。其次,苹果是私营公司,所以没有义务这样为公众服务。此外,苹果认为政府的要求是史无前例的重担,不是举手之劳。最后,苹果要求政府提供证据证明他们进行自行解锁的努力。
苹果公司公开嘲笑政府引用一个17世纪的法律来侵犯个人隐私。不过苹果没有说明,他们自己用以上诉的理由中引用的两条宪法修正案也是1789年通过的。苹果提出要求国会立法明确规范苹果的义务。苹果在宣传新的iPhone和iOS是都把隐私安全作为卖点。苹果宣称破解他的密码即使可能也要5年时间。
好在目前的政治形势下奥巴马政府与国会合作推出新法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使国会能够通过新法,只要苹果不愿意,依旧可以以违反宪法为由向最高法院起诉。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最近突然离世,新的大法官提名又被共和党控制的国会阻挠。等苹果的上诉案判决下来了,可能要很多年。到时候苹果的操作系统应该早已更新好几代了。那时候的系统应该不可能再受到解开iOS9的方法的威胁了。
个人隐私与国家安全
早在去年12月,苹果首席执行官蒂姆・库克(Tim Cook)就申明公司立场,认为不能为了国家安全而牺牲个人隐私,拒绝提供任何来自用户的加密信息。
虽然库克在公开信里一再强调个人信息保密的重要性,但是这个重要的界限在哪里呢? 解密手机算是侵犯隐私权,那么高科技公司向FBI提供用户的资料算不算呢?苹果过去一直对FBI的要求秘而不宣。但是,根据纽约一联邦法官在去年秋天的一份报告显示,苹果曾经为执法部门提供信息约70次。
谷歌公司在向FBI等部门提供用户Gmail的信息,也被认为非常“合作”。其中著名的案件有,谷歌向美国政府提供了WikiLeaks的三个员工的Gmail邮件内容。
唯一有一个小插曲是2012年。FBI拿到政府的搜查令,要求谷歌公司解锁一部三星Galaxy Exhibit手机,其中包括登陆和密码信息、密码重置等,以协助调查被指控的嫌疑人Dante Dears。当时,谷歌一口回绝。谷歌挑战搜查令的行为并不寻常,且颇有争议。最后,FBI的一位发言人在圣地亚哥称,与谷歌的问题已经解决,但拒绝详述事情的经过。
按照惯例,谷歌等公司不必告知公众自己应对美国政府要求的处理结果。但是,我们从政府发出信息要求的量来感觉一下隐私权方面的风险。根据谷歌每半年一次的《透明报告》,每年政府给他们的获取用户信息要求都在提高,到2015年上半年,仅半年就有35,365起。
即使是苹果反对法庭命令的声明都充满了暗示,如果法院仅仅要求获得客户存储在苹果服务器上的信息,例如iCloud的文件,那不是一个问题。看来按照苹果的理解只有手机上储存的才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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