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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谢伯阳:建立生态环境专项修复基金

第一财经APP 2016-03-06 10:20:00

责编:吴苏宁

谢伯阳说,生态环境关涉的是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是具有公共属性的基金。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当地6家企业倾倒危废一案作出判决,裁定排污企业支付1.6亿元用于环境修复。

“如此天价罚单,使得环境污染修复资金管理法规的空缺愈发明显。”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谢伯阳说。

今年两会上,谢伯阳提交了关于《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专项修复基金及规范管理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立法或司法解释,由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的污染结果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选定符合资质的单位设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下称“专项基金”),人民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修复资金向专项基金支付。

谢伯阳解释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我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讨论与司法实践逐渐增多,有效推动了我国环境法治进程。但是现有法律未对环境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资金归集、使用和监督做出规定,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成果的更好实现。

谢伯阳在调研中发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大多归于当地财政,这种做法与法律无依据,在执行中往往“易进难出”,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所获得的赔偿款或环境修复费,从性质上属于社会公共资金,理所应当归属于社会。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亟需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谢伯阳建议污染结果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公益公募基金会设立该专项基金,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环境污染修复资金纳入该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专门管理。

而对于管理者的资质,谢伯阳建议管理修复专项基金的公益公募基金会应满足三个条件:法律规定可以在当地开展业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不存在因开展业务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以《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竞争方式取得授权。

谢伯阳说,专项基金必须用于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专项污染事项的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日常管理费用不得超过环境修复资金的10%。环境修复完成后,由案件管辖法院、环保部门组织审计、评估验收。取得授权的基金管理者应在取得授权后30个工作日内为有权管理的环境污染修复资金向保险公司购置保险。

另外,管理修复专项基金的公益公募基金会所管理的环境污染修复资金有结余的,可用于本地区环境修复或支持社会组织在本地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管理者所管理的环境污染修复资金不足以修复污染环境或者污染区域需要后续治理的,经专业审计机构评估后,管理基金会可就不足部分依法募集资金,促成环境修复工作的完成;管理使用环境污染修复资金过程中,管理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管理者应督促环境修复机构及时完成环境修复工作。

如何排污企业不愿自己修复或没有能力修复怎么办的问题,谢伯阳建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修复、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修复、基金委托第三方修复等修复方式。

当事人直接修复的。修复方式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确立,主要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完成;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修复。这一方式具体又包括当事人双方直接委托第三方修复和环保行政机关推荐的第三方修复两种方式。由于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对于当事人双方直接委托的,要有必要的限制。对于环保行政机关推荐的第三方修复,是在双方当事人找不到合适的第三方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环保行政机关咨询,或直接向环保行政机关提出咨询,由环保行政机关推荐合适的第三方进行修复。

而通过前两种途径找不到合适的第三方,可以将修复资金交付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或直接经由判决、调解后交付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由其委托第三方修复。谢伯阳说,虽然当事人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但因生态环境修复关系到公共利益,因而以上三种方式都需要人民法院的批准。

谢伯阳说,生态环境关涉的是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是具有公共属性的基金。因此,需要在环境立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的公共利益之属性,规范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监管,保证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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