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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国企必须设总法律顾问必须进高管

第一财经 2016-06-23 14:39:00

责编:李秀中

近几年,山东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案金额持续上升,大额案件明显增多,给企业改革发展带来较大风险,也反映出部分企业法治思维不强、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

山东省国资委近日出台规定,省管企业要全面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且总法律顾问必须进入企业的高管层。

按照规定,到2018年,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山东省管企业)集团公司及其重要子企业得到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在岗率达到100%,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100%。

山东省国资委认为,企业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现在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顾问制度进展不均衡,在有的企业甚至被削弱。如有的企业总法律顾问长期空岗,职责权力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被合并,甚至撤销;有的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比例低、兼职多,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依法治企工作。

“近几年,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案金额持续上升,大额案件明显增多,给企业改革发展带来较大风险,也反映出部分企业法治思维不强、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

山东省国资委要求,下一步要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在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普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纳入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职能定位,健全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机制。优化重大经营决策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关键节点嵌入决策流程中并成为刚性约束。

同时要求,省管企业要普遍设置总法律顾问工作岗位,这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领导可以兼任总法律顾问,但应同时配备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相关职业资格的副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山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张巧良律师告诉记者,从规定看,省管企业总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的固定岗位,一般不会从外界聘用。山东省国资委的意见也明确,“以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为原则,兼职总法律顾问为补充。”

按照山东省国资委的规定,总法律顾问有了“实权”。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同时,企业决策机构审议的重大经营事项必须事前经过法律审核。法律审核由总法律顾问牵头负责,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论证。企业应当为法律审核预留必要的时间。

总法律顾问也是企业的“实职”。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按市场化原则选聘、考核和分配薪酬。总法律顾问的职务设置、选聘办法、人员聘任等,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重要子企业聘任总法律顾问前,应事前征询上一级企业党委组织部门及总法律顾问的意见。选聘条件执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

同时,根据国家取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和注册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专职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不再执行“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规定,但其应当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或者法律相关职业资格。

对省管企业总法律顾问进行奖惩:对在促进依法经营、防范重大风险、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有关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要取消其法律工作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山东省国资委将加强对各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未建立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制度、不规范执行法律意见书制度的企业予以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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