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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金融机构单方面抽贷断贷要被“严肃查处”

第一财经 2016-07-01 16:51:00

责编:李秀中

金融机构对“僵尸企业”也不能一弃了之。”《意见》要求,对无市场无前途的“僵尸企业“,要逐户制定风险处置化解方案,避免“一刀切”式的信贷退出。

近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这个《意见》明确,山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贷款余额(贸易型企业授信额)5亿元以上且债权银行3家以上的客户,以及界定额度以下的风险客户,要全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实行分类管理。

对违反债权人委员会决议,单方面采取抽贷、断贷、停贷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和银行业协会可给予同业谴责或同业制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风险的,各市可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特别名单制度。

金融机构对“僵尸企业”也不能一弃了之。“对无市场无前途的‘僵尸企业’,要逐户制定风险处置化解方案,避免‘一刀切’式的信贷退出,除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外,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意见》中说。

同时,对“5+4”(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煤炭、化工)等传统行业的优质企业特别是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要及时给予有力支持;对传统行业中有订单、有品牌、有效益、暂时出现流动性紧张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运用收回再贷、续贷展期、资产置换等手段,帮助企业化解危机。

金融机构加大企业融资成本的行为,将会受到查处。《意见》要求,山东省境内的金融机构深入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查核收费项目及价格,列出清单在营业场所公布,并鼓励在公众信息网公布。加强对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收费行为的监督,取消贷款融资服务中的一切不合规收费。对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素质好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企业将得到财政方面的扶持。今年7月底前,山东省市、县级均要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办法给予适当帮助。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服务对象、申请条件、使用额度、周转期限、资金成本等,科学设置审核程序和资金划转流程,切实加强管理,严密防范风险。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授权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续贷过桥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运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综合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多样化手段,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因先还后贷而发生的高息“过桥”融资。

这个《意见》提出了“加强金融逆周期调节机制建设”概念。对于非因银行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重大过失而形成不良的小微企业、“三农”及创新类贷款,应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http://www.sd.gov.cn/art/2016/6/30/art_285_10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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