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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经营投资有了“负面清单” 违规致资产损失将终身追责

第一财经 2016-08-24 19:39:00

责编:胥会云

防止国资流失是下一步国企改革的发力点。国企经营投资将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也要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国企经营投资有了一张“负面清单”,一旦发生清单上的 9大方面54种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就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也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23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划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方式等。以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到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意见》明确了国企经营投资中9大方面54种情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这为国企高管开了一张经营投资行为的负面清单。这些具体的规定所涉及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是一条底线,也是国企改革与发展的保护线。

李锦认为,对于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过去都分散在各个方面,而此次做了系统性的制度规定,有助于国有企业规范投资,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滥用和流失。

根据《意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追责范围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

李锦指出,在近10年来,包括国企在内的过度投资行为为当前我国经济产能过剩、利润下滑埋下了伏笔。特别是2008年后,国企掀起一波投资高潮。这阶段国企规模过度扩张,大量投资驱动的发展不可持续,甚至会反过来造成资源浪费。但此前却从来没有哪位国企负责人为投资失误承担过任何责任。

《意见》指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问责。

其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扣减薪酬。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意见》还提到了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也将被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李锦表示,国企投资决策终身追责,这是首次提出。由于国企管理人员岗位调动频繁,任期都比较短,所以部分管理人员通过大量投资获取短期效益。终身追责制度就是要求管理人员不仅为自己的任期绩效考虑,还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业内人士担心,如此严厉的问责机制可能会挫伤国企负责人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李锦表示,这些具体的规定所涉及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是一条底线。在此之上,经营管理人员仍有充分发挥才能的空间。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直以来是国企改革中关注的重心。今年5月,中央深改办督察组赴企业督察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深改办专职副主任陈一新在讲话中指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首当其冲和当务之急。

去年下半年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同样明确要求加强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李锦认为,防止国资流失是下一步国企改革的发力点。而此次《意见》能有效地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和投资行为,防止国资的滥用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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