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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以期解决P2P行业长期无门槛、无规则、无监管的状况。
P2P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刘胜军认为,P2P市场长期的“监管真空”迅速吸引“劣币”入市,导致P2P迅速背离“初心”,从创新走向乱象丛生。2015年以e租宝为代表的P2P公司“出事”震动中央,终于倒逼监管规则出台。
此次《办法》出台为P2P行业拉起了多条红线,将有效规范目前鱼龙混杂的网贷平台,也将引起市场的重新洗牌。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认为,《办法》给出的12个月的过渡期将成为网贷行业并购重组的高发期,预计很多平台将因达不到监管要求而主动关闭业务或转型为其他类金融机构,其中,落实银行资金存管规定将成为网贷机构经营合规面临的最大的一个坎。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第五条还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
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而在已经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或联合存管协议的平台中,也仅有40多家拿到了ICP证。
针对大量平台无法满足《办法》要求的情况,海尔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海融易CEO王伟认为,此次监管细则正式颁布将打击非法平台,利好坚持合规经营的中大型平台。监管在无形中抬高了平台运营成本和门槛,行业优胜劣汰加剧。
对于目前网贷机构与银行签署资金存管协议比例低的问题,薛洪言分析了其中的原因是银行对存管积极性不高。他认为,对于银行来说,网贷机构绝大多数是中小平台,银行存管收益和成本并不匹配,沉淀的资金也勾不起银行的兴趣。此外,目前P2P平台跑路高发的状况也使银行不愿牵扯到任何潜在的风险之中。
虽然银行对存管热情不高,但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存管只能由银行来做,银行如果不承担这份责任,应该有问责机制,或者应该有其他辅助机制、协同机制,通过其他机构来辅助实现存管或者协作实现存管,对于银行可能承担的风险进行识别、控制。
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办法》还原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本质,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要求,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
对于信息中介的定位,黄震认为,这是基于P2P平台技术特点而形成的判断。金融机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且实施牌照管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获得牌照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定为金融机构都是非法机构。信息中介定位形成平台以后,P2P平台就有更多的集聚其他第三方的功能,这一点使它未来能够拓展自己服务的空间,而且不能去碰借贷双方的资金。
今后,网贷机构将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区别。P2P平台将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各司其职,控制风险。
《办法》中多项措施遏制了P2P平台的疯狂扩张,为其发展划定框架,其中包括对债转股行为的限制。黄震认为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当前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命脉。资产证券化不是P2P支持的业务,不是个体借贷业务,而是资产证券化,属证监会管,而不属于银监会管。但是对于P2P平台原来意义上发生的分布式的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允许在这个平台上去转让的。这是为了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护,放贷出去了,转让一下,就有流动的资金。但这种债权人不能是职业的放贷人,在这个平台上职业放贷就形成了事实上资产证券化的主体。
加强监管、提高风控水平、治理互联网金融乱象是《办法》的重要目标,其中银监会系统和地方金融办系统进行统合协作监管的机制是其中重要措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这种监管的创新本身就是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为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和监管提供了一种非常好的典范。
成就普惠金融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说:“互联网金融发展要不忘初心,坚守为实体经济服务,坚守普惠发展。”《办法》中对网贷限额的规定一方面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另一方面确立了P2P平台服务于“普惠金融”的特性。
根据《办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在不同平台累计借贷分别不得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看来,虽然业界对于金额限制有很多抱怨,但这是给予P2P网贷平台合法身份的唯一理由。能够为P2P网贷平台合法化提供依据的,只能是小额豁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称,这一规定对目前实践中的网络借贷行业的影响确实很大,大量平台都远远超出了这一限额,但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平台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P2P平台上的贷款限额将使其成为推动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杨东认为P2P可以理解成普惠金融的代表,为中国小企业、小金额融资服务,应该是普惠、小额分散的,服务于实体经济。实际情况是已经有几千万元、几亿元的大额融资不能履约,造成投资者损害,导致平台的倒闭、跑路现象非常严重,往往是大额融资造成的。对于几千万元以上的大额项目融资有很多大大小小的银行、小贷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在发挥积极作用,P2P的定位应该差异化竞争,发挥更好的作用。
普惠金融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涉足的小微金融空白,大大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边界,有效弥补了小微企业融资缺口,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表示,小额分散的金融模式、客户定位,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满足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
陆书春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在于依托新技术为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人群提供补充服务,作为数字金融的一部分,利用互联网手段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通过互联网手段解决普惠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痛点和短板。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提醒,只有云计算、大数据、智能终端和物联网等领域的技术革新才能有效解决普惠金融进入门槛的问题。虽然《方法》出台后,P2P的地位和功能范围得到确立,但要真正成为普惠金融的中坚力量还需要自身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