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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受贿1800万,一审获刑12年

第一财经 2016-09-30 11:11:00

责编:叶旻珅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9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受贿案,对被告人王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王敏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敏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山东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05.103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敏

王敏简历

王敏,男,1956年11月生,山东济阳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治系政治专业毕业,大学文化,教育学学士,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4年6月聊城县曹庄大队下乡知青,先后在聊城县朱老庄公社、省委调研室、省委研究室工作;

1986年8月起,历任省委研究室经济处副处级秘书、经济处副处长、城市经济处副处长(正处级)、综合处处长,省委秘书二室主任;

1993年3月任省委办公厅副厅级秘书兼综合二室主任;

1995年8月任省委办公厅副主任;

1998年6月任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1999年8月任省委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4年12月任省委常委、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5年1月任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委副秘书长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5年3月任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年10月任省委常委、秘书长;

2011年12月任省委常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

2012年1月任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

2012年5月在中共山东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省委常委。

2014年12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 第八、九届山东省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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