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金融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新债转股政策是向市场属性的回归

第一财经APP 2016-10-11 22:59:00

责编:石尚惠

本轮债转股强调法治化和市场化,应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尽快对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债转股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债转股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近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意见》的发布意味着新一轮债转股正式启动。本轮债转股与上世纪90年代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是为配合供给侧改革的“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调结构”而出台的积极应对措施,同时,对商业银行探索债权风险化解途径、投融资体制改革也提供了契机。

《意见》指出,转股企业由实施主体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不得指定或干涉转股企业的确定。同时,《意见》明确了四类要禁止的范围,即不得为僵尸企业、恶意逃废债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转股企业实施范围的明确,为商业银行债转股思路的形成和决策的安排提供了方向,债转股企业所处的领域、经营状况、转股后达成的目标等因素是否明确,是影响债转股方案设计以及商业银行债权保障的重要环节。只有设置相对明确的转股企业范围,无论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还是采取明确鼓励债转股企业范围的方式,都会为商业银行结合转股企业的特征制定更为有效的债转股方案创造条件,并增强债转股方案的可行性。

《意见》明确了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为商业银行选择债转股的实施主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进一步增加了债转股实施的可操作性。债转股实施主体为现有机构或新设机构的探讨一直存在,不同方式各有利弊。明确债转股实施主体存续方式的政策,有利于商业银行结合自身实际设置既符合自身利益又有利于债转股实施的债转股实施主体。

债转股资金来源问题是债转股方案设计中的核心问题。《意见》明确提出通过市场化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债转股,要向适用于股本投资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募资,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发行专项用于债转股的金融债券,探索发行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债券”。政策拓宽了债转股资金的来源,将对转股方案的落地、实施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不同的资金来源,也将对商业银行提供与债转股对接产品的方式产生影响。

《意见》还明确了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债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向本行债权开展债转股的,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对于债转股的实施方式在明确依法合规前提下采取原则性规定的方式,有利于商业银行基于债转股企业的实际,在充分考虑自身风险防控要求、平衡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上,对债转股企业采取管控程度差异化的方式,依法依约行使股东权利,实现对自身债权的充分保障。

此次《意见》的发布对前期各方一直关注的债转股政策进行了明确,增强了债转股方案的保障程度。债转股涉及企业、银行、政府的利益,需要政策支持消除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债转股给予政策支持的范围越广泛、支持方式越明确,能够更好地消除各方利益冲突,从而提升债转股方案顺利实施的可能性,实现企业、银行、政府的共赢。此外,本轮债转股强调法治化和市场化,应当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法律法规涉及债转股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债转股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如能够对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公司法对投资形式的规定等作出修改、完善,将为债转股的实施提供更为有利的法律依据。

(作者系中国工商银行首席风险官)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banquan@yicai.com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