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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从战争中寻找通向和平之路

2017-02-05 11:42:00

作者:后歆桐    责编:黄宾

格劳秀斯试图通过规范在战争中面临各类情况时该如何做,使得战争能够合法地进行,将人们从战争的恐惧中解放出来,寻找一条通向和平的道路。

编者按:
 
世界从来不太平,小到邻国的冲突,大到世界战争,从古至今,基本没有停歇。在冲突与战争中,也伴随人类整体进步和大国强国更替。
 
500多年以来,西方国家在欧洲大陆经历了列强争霸以及民族主义的兴起,建立了现代主权国家体系,并且通过地理大发现、殖民地开拓、战争、贸易、货币与金融体系,建立了全球秩序,这个由西方主导的基本结构目前仍然维持着,但不断发生演变和更替,甚至权力中心发生了从欧洲到美洲的转移。
 
在总结这些国际政治与地缘政治的演变进程中,诞生了很多经典著作。翻开这些经典著述会发现,地缘政治看似波云诡谲,每次世界强国更替,需要运气也充满各种偶然,会面临不同时代背景和迥异挑战,但历史变迁和大国之间较量,仍遵循一些规律:积蓄实力,纵横捭阖,选择策略,寻找时机,有待时日,权力重心不经意间就完成了转移。
 
当前,国际格局又面临重塑和重整。特朗普宣誓就任美国总统,全球第一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军事强国的战略,呈现大拐点的征兆;民粹主义、孤立主义在一些国家兴起;新的国际力量的组合和连横正在进行;科学技术的突破正在改变外交与战略的一些基本前提;地缘经济、金融与货币、网络空间以至外太空空间的战略重要性愈发凸显……
 
重读经典,温故知新。2017年春节期间,第一财经的8位编辑和记者,向大家推荐了10本国际关系、地缘政治的西方经典著作,梳理西方的地缘政治思维是如何形成,如何影响到强权的战略选择,如何导致了大国的兴衰,以及全球范围内的战争与和平、繁荣与萧条。
 
今天我们再次将这10本书的推荐推出,欢迎关注。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依据自然法来确定普遍的国际行为准则和基本原理,成为国际法的奠基著作。

胡果·格劳秀斯(1583~1645年)出生于荷兰,年仅11岁就进入莱顿大学主修哲学和古典语言学,15岁又获得法国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被法国国王亨利四世称为“荷兰之奇迹”。1599年起,其先后担任海牙大律师、荷兰省总检察长、政府财务审计官、鹿特丹市市长、荷兰省和荷兰联省共和国议会议员和瑞典驻巴黎大使。

17世纪初期,掌握欧洲政治中枢的基督教势力彻底瓦解,从而破坏了中世纪欧洲统一的根基。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联系又日益频繁和复杂,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使欧洲陷入可怕的厮杀而被撕裂,国际格局孕育着变化。正是在这样新旧交替的激荡时代,格劳秀斯撰写了“法学三步曲”:《论捕获法》、《海洋自由论》和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三卷集。

1648年10月,欧洲各国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创了运用国际法规范来调整国际关系的局面,并象征着首个现代国际体系——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正式建立。《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与会各国,不论宗教信仰、政体、国家大小都一律视为具有独立、平等的主权地位等,都体现了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1920年,协约国向尼德兰要求引渡德皇威廉时引用了其著作。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参战前,也曾引用其著作来支持对交战德国区别对待的政策和惩处战犯的主张。这些都证明了格劳秀斯著作的重要价值。

《战争与和平法》分为三卷。绪论论述了自然法的渊源以及国际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第一卷界定了战争和正义,从自然法和圣经神学的视角辩护了正义战争的可能性;论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第二卷讨论了正义战争构成的基本要素,涉及到从共有物权到私人财产权的过渡,还论述了海洋自由;第三卷讨论了正当战争进行中的一些行为规则。

自然法和理性是《战争与和平法》的最核心的观点之一。在格劳秀斯看来,“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他预设人类都是理性的。在他看来,自然法是如此不可改变,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对它加以任何改变。

以自然法为前提,格劳秀斯进一步提出战争正义性与非正义性的理论。

格劳秀斯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当受自然法的约束,尤其是国际法的约束。他从未提出过禁止一切战争的观念,对于那些必要的正义战争,他始终站在拥护支持而非排斥的立场上,而区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关键在于战争是否符合自然法的规范。“并非所有的战争都是恶,一些战争本身就会把我们引向和平,这才是战争的真正目的。”他称,“如果战争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我们的生命和身体完整,以及获得或者拥有那些对生活来说是必要的和有用的东西的话,那么都是完全与那些自然法原则相一致的。在这些场合,如果有必要使用武力,也绝不会与自然法的原则相冲突。”

虽然不反对战争,但他强调,由于战争会给交战双方和无辜者带来巨大损害,在关于战争的正当理由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发动战争。而且,即便具有正当理由,也不应贸然发动战争,作为一种美德,最好放弃这种权利。

对于如何避免非正义的战争,格劳秀斯仍坚信人类理性的作用,他主张臣民被命令作战但他们却相信这种战争是不正义时,应拒不服从命令。

值得一提的是,格劳秀斯反对战争中无法律的观点,认为发起战争正是为了维护法律,而且各国在备战和作战时都应遵守一些共同的法律。他认为,在战争时期,只有那些民法、刑法以及和平时期适用的法律才失去效力,而那些有永久遵守义务、适用于任何时间的法律仍应是有效的,也就是那些自然法或经各国同意而设立的法律,仍是有效的。

与其战争理论相比,他关于国家主权和人民主权的论述却难免受其时代和阶级局限。作为一名契约论者,格劳秀斯认同国家起源于契约。他将国家定义为自由的人为享受权利和谋求共同福利而联合起来的一个完善的结合。

以理性和自然法为基础,格劳秀斯认为,主权、国家是受自然法和国际法约束的。从各国意志而产生的国际法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自然法也是补充这种国际法或从理性角度评价国际法的渊源。

时光荏苒,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建立的雅尔塔体系使得全球整体维持了长期稳定和平,但区域性战争、冲突依然难以避免、时有发生,“9·11”后还出现了例如反恐战争等新型战争形式。即便如此,4个世纪前的《战争和和平法》中所提出的海洋自由、领土取得与变更、外交豁免、诚信原则、战争规则、人道主义等基本国际法原则及人道主义,日久弥新。

更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于纯粹反战的空想和平主义者,格劳秀斯试图通过规范在战争中面临各类情况时该如何做,使得战争能够合法地进行,将人们从战争的恐惧中解放出来,寻找一条通向和平的道路。正如书中所言,“自然法是普遍约束各地区人民生活的,它不会因时间和地区的变化而失去效力,它派生了战争的法则,同时也孕育了和平的法则”。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但我却用它寻找光明。”也许,这就是《战争与和平法》至今仍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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