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于由险资资本运作、举牌等引发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问题,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随着投资主体多样化,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带来更大的挑战,少数保险公司的虚假注资、一股独大、治理失衡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为此,保监会出台系列举措规范公司治理,在持续完善监管制度方面,梁涛透露,一个重要举措是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拟通过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规定各类资本的持股比例上限,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3,建立股东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穿透式监管,有效遏制股权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公司治理监管是国际化难题
梁涛表示,公司治理的好坏关乎到保险公司神经系统是否正常。2006年以来,保监会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与国际上同步启动了保险法人机构的工作治理与监管。
保监会围绕着严格股权的审查,规范股东股权行为,加强管理交易监管,强化三会一层的机制建设,建成完善薪酬约束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等关键领域,出台了各项规章制度30余项,初步建立了一整套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制度体系。2010年世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理事会共同实施的金融评估,评价中国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为发展中国家的典范,2016年底的评估再次肯定了五年来公司治理取得的积极进步。
梁涛指出,公司治理的监管是一项国际化的难题,是处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借鉴。当前,随着投资主体多样化,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带来更大的挑战,少数保险公司的虚假注资、一股独大、治理失衡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梁涛表示,公司治理真正实现“形似”到“神至”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去年以来,保监会坚持问题导向,已经采取了或者准备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对公司治理的力度,努力实现公司治理监管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约束的转变。
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对于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的具体举措,梁涛表示,第一是全面开展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治理现场评估工作,这项工作现在已经开始启动。“我们重点围绕股权的真实性、三会一层的运作有效性、内部控制,特别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可靠性等关键环节,对131家中资法人机构和51加外资法人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前面摸底保险公司的治理风险底数,排查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他称。
梁涛指出,将持续完善监管制度。一是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拟通过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规定各类资本的持股比例上限,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3,建立股东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穿透式监管,有效遏制股权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二是制定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中的必备条款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公司规范三会一层的组织架构,决策授权机制和运行程序,明确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况下的处置程序,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本法作用,促进公司治理从本源制度上更加规范、严谨、有效。
梁涛还透露,保监会发布加强保险公司股东股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对公司的转股、增资、关联交易,报批前必须在行业协会和公司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另外,保监会建立了公开质询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形成监管和公众的监督机制的有效结合。
最后,梁涛表示,将启动构建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职业终身评价体系工作,对行业的董事、高管的职业行为进行持续跟踪评价,倒逼保险公司高管规范履职、强化治理监管对人的刚性约束。
对造成严重风险、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人、关键事和关键行为加强监管,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强制措施、通报曝光和与其他部门的行刑衔接等措施,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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