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金融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银监会7号文补股东监管等短板 拟制定出台26项监管办法

第一财经APP 2017-04-12 16:58:00

作者:李静瑕    责编:石尚惠

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即针对银行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风险,补充完善股东管理、交叉金融产品、理财业务等监管制度。

4月12日,银监会再下发《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下称“7号文”),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加强股东管理,要求制定统一的股东管理规则,对股东的准入和行为进行约束。

“主要针对监管部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关键问题、薄弱环节和突出风险,提出一系列具体监管要求,旨在提高监管质效,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经营。”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

7号文共分为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化监管处罚和强化责任追究6个部分。附件26项工作项目内容显示,表外业务风险、金融机构股东、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网贷信息披露、理财业务等监管办法已经在制定当中,有望尽快出台。

在3月2日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就曾提出,“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制。”他表示,当前,部分交叉金融产品跨市场层层嵌套,底层资产看不见底,最终流向无人知晓。

“这种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监管制度缺失。‘牛栏里关猫’,没有完善健全的监管制度,银行业务经营就必然会引发严重的风险暴露。”郭树清称,要根据银行业务和风险的新变化、新现象和新特征,参照国际监管标准,全面梳理银行业各类业务监管规制,尽快填补法规空白,及时更新已经滞后于业务和风险发展的监管规制,废除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

7号文正是对郭树清当时提议的落地。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即针对银行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风险,补充完善股东管理、交叉金融产品、理财业务等监管制度。

加强银行股东准入监管

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监管是7号文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股东的监管,郭树清此前也表示,要开展违法违规代持银行股份等不良行为专项整治。

7号文要求,监管部门应强化准入监管,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所有权人,并审查其资质。加强关联关系审查,防止通过委托他人代持股权、关联方与一致行动人联合持股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查的行为。同时,加强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入股资金为投资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016年民营银行设立进入常态化,设立速度加快。对于民营银行的股东准入监管,是银监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股东资质等亦是监管所担心的问题。

郭树清曾表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但也有一个特别注意的风险,“千万不能办成一个民营资本少数人或者少数资本控制银行,变成自己的提款机,进行关联交易。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自己特殊目的的投资,风险就会非常大。”

“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规则,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资格、参控股机构数量等监管要求。”这是7号文对加强股东准入监管时提出的要求。在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制定类”的项目中,《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位列前三。

股权转让统一纳入审查

除了股东准入,银行股东的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也是重要议题。银监会要求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转让行为,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开展的股权转让统一纳入审查范围。

此前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例,则是安邦多次累计动用几百亿资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民生银行股份,根据民生银行2016年年报数据,安邦通过安邦人寿、安邦保险、安邦保险等相关产品持股民生银行股份比例达到15.54%。此前“两会”上,银监会副主席曹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安邦在民生银行的股东资格正在审核中。到目前,安邦的股东资格仍未有定论。

此外,7号文要求从严监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确保其依法合规行使控制权,严禁不正当干预经营决策,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严重违规的股东,要依法责令其转让股权或限制其股东权利。

加强股权管理方面,银监会要求银行全面梳理主要股东及关联方情况,掌握其重大变化,对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应及时报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及时披露主要股东的股权质押融资信息。

同时,也要探索实施股权集中托管,提高股权管理规范性,严格关联交易管理,强化对股东授信的风险审查,防止套取银行资金。

弥补理财资管同业监管短板

此外,就市场关注的理财、资管、同业业务等方面,7号文也就弥补监管短板进行了具体要求。

在理财、资管等方面,7号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规范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批发与零售、自营与代客等业务类型,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要以消费者是否能充分理解产品作为信息披露充分性的衡量标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隐瞒风险,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同业业务方面,银监会要求提升现场检查针对性,对于同业融资依存度高、同业存单增速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检查期限错配情况及流动性管理有效性。对于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要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穿透管理、是否充足计提拨备和资本。对于理财业务规模较大的机构,要重点检查“三单”要求落实情况、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充分性。

同时,要求同业融资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披露期限匹配和流动性风险信息。同业投资业务占比高的机构,应披露投资产品的类型、基础资产性质等信息。

附:弥补银行业监管制度短板工作项目

一、 制定类

1、《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

2、《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

3、《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

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5、《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7、《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8、《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9、《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0、《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1、《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

1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

13、《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

14、《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1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1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二、推进类

17、《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

18、《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

19、《信托公司条例》

20、《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1、《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

22、《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

三、研究类

23、《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24、《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修订)

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

26、《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文章作者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