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招商银行公告称,公司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申请担任存托凭证(CDR)试点存托人。
此前的6月6日深夜,证监会“打包”连发九个文件,覆盖存托凭证(CDR)发行、交易、上市,以及试点企业选择、尽职调查、申报格式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6月15日,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并修订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明确了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持续监管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