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sd}}
AI生成 免责声明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计税依据是原值减去10%~30%后的残值。如果是这样,评估的问题不大。但是,现在无论重庆还是上海,他们征收房产税都是按照现值评估。问题是,以目前的评估水平,能够完成这个任务吗?
税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平性,横向的来说,是相同的情况下人们负担相同的税负,纵向来说,是不同的情况下按照不同的比例承担税负。
影响税收公平的原因各种各样,从房地产税的评估来说,一是评估的技术原因,二是评估者的公信力。
历史上最早的税收是人头税,因为在技术上它比较简单,财产税在历史上不好征收,因为从技术上来说评估有难度,成本太高。
在欧洲,早先征收的房产税性质的税收,有烟囱税、炉灶税、壁炉税、窗户税(英国),门窗税(法国)等等不同的名目。最有意思的当属英国的窗户税和法国的门窗税。英国窗户税于1696年开征,按照房屋窗户数量的多少决定税负。这项税收在1747年修改,规定首先对每个住宅征收2先令的固定税,然后对窗户征税,超过10扇的所有窗户,窗户税随窗户的增加而增加。法国门窗税是大革命后才征收的一种新税,对所有住宅、工厂和车间征收,标准是建筑物开孔的数量和种类,如大门、小门、有阳台围栏的窗户、小阁楼窗户等。
显然,窗户税和门窗税,是因为相对于复杂的房产评估来说,数窗户简单得多。但对于纳税人来说却无公平合理可言,它遇到了人们消极的与积极的抵抗。有些住户将窗户改装成能开能合的活动窗户,税务官员来检查时,便将窗户关上。
窗户税与门窗税,用简单的数门窗的办法替代房产税所应有的精细评估,古代评税技术手段落后,这样做也是不得已。其实,除了评税技术落后造成的公平性外,评税人公信力是影响评估公平性更重要的因素。
在中国历史上,为了较为公平合理地确定人们纳税服役的负担,政府对于人户进行评等,上等户要负担一些比较重的徭役,而家庭户等的高低,主要看土地、房产和一般浮财。而户等高低,仅仅取决于基层政权官吏的认定,这些一向鱼肉百姓的官吏根本没有什么公平性和公信力,结果往往是“上户诡为中户,中户诡为下户,甚至上户竟等下户”,“三等九则操纵于长吏笔端之下”。户等高低完全“视其赂之多寡以为物力之低昂”。
历史上影响房产或财产评估的问题,现在其实同样存在。
房产税如果按照现值累进征收,必然涉及房产价值的评估和认定。房产所处地段,楼层,朝向,光线,户型,建筑年限,周围环境,都是影响现值的因素。而房产所有权权属情况,更是错综复杂。对于一个城市的所有住房进行评估,建立档案,分出档次,这需要数量庞大,公信力服人的独立的房地产评估师。但非常遗憾的是,现在,第一,房产评估师的数量远远没有这么多,第二,尚未有真正独立于权力意志之外的房地产机构和评估师,第三,目前的房产评估机构根本无公信力可言。
没有法律依据的房产税,首先缺少的是形式和程序上的合法。而如果在征收中做不到公平公正,有权力的通过评估作弊逃避可纳税,而税负仅仅落在没有能力作弊的人头上,最后沦为和数窗户征收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