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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启动房产税试点 税率暂定0.6%

一财网 2011-01-27 21:22:00

责编:群硕系统

上海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将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房产税,适用税率暂定在0.6%。

上海市政府1月27日晚间发布通告表示,上海自2011年1月28日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将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房产税,适用税率暂定在0.6%。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确定,将自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应税住房”)征收房产税。

《办法》规定,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

上海市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就房产税试点答记者问表示,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体现了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办法》规定,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对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时,给予一定的人均免税住房面积扣除。即: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新购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超出部分的面积计算征收房产税。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对上海本市居民家庭成年子女因婚姻购房、居民家庭住房换购,以及引进人才购房等情况都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此外,上海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如已征收房产税,可予退还。

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还不满3年、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予退还已征的房产税。

《办法》还明确,房产税税款自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新购住房者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否则不予登记。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办法》还表示,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来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上述三部委负责还表示,房产税改革试点征收的收入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以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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