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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例 同花顺卸任高管讨薪11万

一财网 2011-03-17 15:57:00

责编:群硕系统

由于卸任后至今未获同花顺安排工作以及欠发工资,方超向杭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记者了解到,3月11日,该申请正式被立案。

一年前,方超从同花顺(300033.SZ)辞去了董秘职务,当时市场的解读是,他在同花顺上市未满1个月的情况下就辞去了董秘职务,又间接持有股权,因而这是“为减持股票做准备”,然而事实却阻断了这种可能的猜想。

由于卸任后至今未获同花顺安排工作以及欠发工资,方超向杭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记者了解到,3月11日,该申请正式被立案。

方超对记者表示:“这次申请的目的主要是讨还薪水。现在我的劳动关系还在同花顺,卸任但尚未离职,而他们从2010年3月份开始已经对我进行停薪,到2011年2月份共欠薪11万元。”

高中同学反目成仇

方超1994年毕业于清华大学,随后在海外留学以及工作,主要的工作范围在软件开发上。2007年方超回国后,与身为高中同学,同时也是同花顺董事长的易峥取得联系,易邀请他加入同花顺项目,“这次工作的性质和我在国外的不一样,从技术类变成了管理类,我也是想挑战不同的工作类型,于是进入同花顺成为董秘,主攻上市事宜。”方超如此回忆。

董秘既然身为高管,外人的理解是拿高薪而又面子光鲜的职业,但方超却没有这些体会——因为没到两年,两位老同学在管理层面的分歧越来越大。

“分歧的原因是管理方式,易峥的管理方式是指令式的,比方说某个事情,即便是结果符合预期,但方式与他交代的不同,他也会不高兴。”方超表示,正是基于理念不同的事件累积起来,导致了他的卸任。

据方超回忆,早在同花顺上市前半年,两人就因为离职的事情进行了沟通,但临近上市,高管不宜变动,同时大家也希望能让公司顺利上市,这时易峥承诺待上市后,方超就可以离职,也可带着所有权益全身而退。于是,后面就有方超在上市后不满1个月的情况下辞去了董秘职务。

方超向记者表示,自己并没有打算这么快就卸任,是易峥元旦后某天与他面谈,达成了一项“君子协议”(非书面协议)。易峥要求方超在第一次董事会上离职,并且确保工作顺利交割,然后他就可以离开。“但是我只能带走25%的收益。只是我卸任并不代表我离职,也承诺了薪水也不会停,中间短暂时间我还参与过易峥个人有股份的杭州电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项目。3月份的时候,事情还没有确切说法,薪水就停发了。”

股权被冻结

上面所谓的收益,除了薪水,还有方超间接持有同花顺上市前的60480股。正是因为这部分股权,让方超的离职变成了“高管套现”的预备动作,但该股权并没有直接落到方超的手里,也不由其自由兑现。

同花顺招股说明书显示,上海凯士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凯士奥”)持有同花顺发行前1008万股,占总股本的20%。上海凯士奥的自然人股东有44名,方超也名列其中,占0.6%的股份,换句话说,方超享受大概为60480股的同花顺股权权益。以1月18日方超卸任当天的收盘价计算,这部分权益市值496.90万元。

方超表示:“卸任后易峥说能在解禁期前给我25%的收益,后来我同意以100万元的作价将自己全部上海凯士奥的股份转让其他股东。但随后他表示这笔钱在9月份才能予以解决,直到去年11月份,易峥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理由是怕我挟私报复,告他私订股权协议。”

方超觉得这是对方单方面不履行协议,那么协议应当重新制定,易峥再次表示拒绝,两人不欢而散。

其实,这些安排与招股书中方超承诺的条款脱不开关系:“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上海凯士奥股权,也不由上海凯士奥回购本人持有的股权;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上海凯士奥股权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上海凯士奥股权。”

方超卸任的时点并没到限售解禁期,即便到了解禁期,每年也只能退出25%,易峥相当于提前给予25%的减持款给方超,而方超则以低于市值的友情价将股权收益出让,这笔交易都在私下进行。但两人谈判破裂,至今该股权依旧原地不动。

折射多处灰色地带

一宗讨薪案,门内当事人积怨难平,门外看客则十分热闹。既有喊实际控制人铁公鸡的,也有说高管离职舍不得股权的。

本案申请人代理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王旭东表示:“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是因为现在的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解除认定上比较模糊,以我们现在掌握的证据来看,仲裁结果有利于我们的几率会多一些。正常情况下会在45日内出结果,有特殊情况能延期15天,中间鉴证可能还要耗时,但最多3个月内就结案。”

他表示上述只是乐观情况的预计,“后面遇到上诉什么的,拖一年也极为可能。”

为了11万元打一年官司显然有些夸张,因此讨薪背后的高管离职股权去向,包括股权激励的形式就成了业内人士的讨论重点。

国家多年前就已经禁止发行职工股,但大部分企业为了股权激励,还是采取以公司法人持股的形式间接将股权转让给高管。这样既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又能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人才,这种持股方式也为券商所极力推荐。然而,个别高管离职时股权收益如何兑现的问题却是始料不及。

“实际上这种股权激励只是一种账面财富。”上海一位投行人士对记者说,“法律没有规定自然人股东不能直接持股,建立持股公司实质上是实际控制人加强控制的一种办法,并不是券商一味推崇,因为创业板、中小板大部分企业都是家族制,实际控制人也喜欢用这种方法。”

他表示:“要享受这一类持股公司的收益有两个办法,一是等分红,二是等它卖股票。卖股票的行动应该是所有股东一致同意行动的。而持股公司股东不下几十个,众口难调,大股东又通常是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以现实中这些高管拿着收益离开的过程十分漫长,这是激励原理中的一种缺陷。”

另一位投行常务副总则认为易峥的决定有一定道理:“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承诺,因此转让控股股东的行为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私下做出协议履行也很困难,这涉及到信息披露问题,一个高管减持,另一个高管就增持了,数额足够大的时候,还要公告。交易人员是高管还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因为这属于潜在交易。”

两位投行人士都表示,按照方超的情况,在解禁后可以依循《公司法》的规定退出上海凯士奥。至于私定股权协议是否有问题,上述投行副总表示:“原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只要不违反承诺,原股东受让股份是没有限制的。”

此外,本案延伸的另一个讨论焦点在于董秘究竟对谁负责?照理来说董秘回报的对象是董事会以及全体股东,“中国可以说是例外,因为实际控制人权力太大,可以随时撤换董秘,这导致信息披露方面会打一定折扣,当然这要看董秘离职和遵守信息披露规定是否有关。”上述投行人士说道。

截至发稿时,记者连线同花顺,对方证券部工作人员表示“最近在忙年报”,对此事件没有发布正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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