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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15%公众赞成将3000元作为起征点

一财网 2011-06-16 01:05:00

责编:群硕系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昨日公布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数据显示,赞成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占15%,要求修改的占48%,反对的占35%。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昨日公布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数据显示,赞成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占15%,要求修改的占48%,反对的占35%。

本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近半网民要求再提起征点

中国人大网今年4月25日16时至5月31日24时期间向社会征求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共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这次草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

网上共有82536人对这条发表意见。其中赞成以3000元作为起征点的有12313人,占15%;要求修改的39675人,占48%;反对的28985人,占35%;持其他意见的1563人,占2%。

赞成3000元起征点的意见包括:网上内蒙古刘朝阳留言指出,3000元起征点已经不低,立国之本是要保持形成稳定的宽税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提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大,而我国目前只占到6%左右,比例很低,起征点不能再提高了。

应适当提高起征点的意见包括: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提出,虽然从科学角度讲起征点不宜再提高了,但考虑到社会的呼声,可适当提高到3300元左右。

网上一些意见认为,起征点应提高,数额从3500元至10000元不等,其中较多建议提高至5000元。有些意见提出,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及房价都很高,3000元还不够缴一居室每月的房贷。3000元的起征点不符合“基本生活费用不必缴税”的原则。

有人建议应根据地区收入差异规定不同起征点。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建议,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分别适用5000、4000、3000元的起征点。

还有部分建议应降低3000元的起征点。参加座谈会的社会公众代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税务系教师曹建韬提出,起征点的提高是一种普遍性的减税政策,纳税人的收入越高,享受的减税优惠越大,而中低收入阶层只能享受到较小的减税优惠,使减税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将起征点定得太高,纳税人的数量将大幅减少,不仅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也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税收的公平性。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起征点只宜微调,不宜大动,建议调整为2500元。

税率调级意见分散

草案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将工薪所得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9级修改为现在的7级。

网上共有75690人对这一条发表了意见。其中赞成27470人,占36%;要求修改25383人,占33%;反对21712人,占29%;其他意见1125人,占2%。

参加座谈会的社会公众代表、山西长治市潞安矿业集团常村煤矿工人王垠建议将5%和10%两级税率分别降低到2%和5%;曹建韬建议增加2%一档税率,其适用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元部分,或者将5%的税率修改为2%,或者适当扩大5%税率适用的范围。

社会公众代表、北京市水务局幼儿园党支部书记胡艳芳建议将工薪所得的税率修改为浮动税率,以适应不同地区的差别化需求。

网上一些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一级数不超过15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5%的税率降为3%,体现国家普惠工薪阶层。有些意见建议降低起征点的同时降低适用税率,即工资收入1000元至50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或者1%的税率,一是扩大了纳税群体,有利于国家税收;二是低收入者有了连续纳税记录,有利于子女在异地享有公平受教育的机会;三是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

草案维持现行对生产经营所得的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税率表的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网上共有24057人对本条发表了意见,其中70%赞成草案的规定。

有些意见提出,应扶植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一方面鼓励依法经营,一方面减轻负担。建议每一级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5000至15000元不等,同时降低适用税率3%至5%。有的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最高适用税率限定为25%。

个税仍须再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可以照顾到纳税人的不同负担情况。从“九五”计划到“十二五”规划,都提出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有关部门应尽快推进这一改革。

高培勇、朱青提出,增加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一味提高起征点,减少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不符合改革方向。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提出,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应在起征点上做文章,而应通过适当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与民生相关的特殊减免税项目,如扶养人口、房贷支出、教育支出等达到减税的目的。

网上有些意见提出,国家财税部门应尽快创造条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考虑家庭抚养、赡养人口、教育费用、大病减免等综合因素,实行法定免税、申请减税、退税制度。有些意见提出,财税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税收使用情况,让老百姓清楚税收是否真正用于改善民生,帮助了贫困人群。有的意见提出,财税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不能借口执法力量不足不主动追究偷、逃、漏税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

(新华社)

◎48%民众要求修改3000元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共收到82707位网民提出的237684条意见,来信181封,创下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数量之最。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对意见梳理的情况。其中,对3000元作为“起征点”,要求修改的占48%。

法工委表示,此次征求意见采取由公众对草案各条规定分别提出意见的办法,并提供其居住地区、从事职业和收入水平等信息情况,以便于对社会各方面所提意见进行定量分析。

来自发达地区的意见和来自边远地区的数量差异巨大。提出意见前3位的北京、广东、上海,提出了103317条,占43%;而后3位的西藏、青海、宁夏,只有843条,仅占0.4%。

从月收入分布上看,3000元以上者提出了大部分意见,3000元至7500元的人群,提出了116848条,占全部意见的49%,而这其中收入3000元至4500元的人群参与最多,提出了61929条,占53%;收入12000元以上的人群提出了25835条,占全部意见的11%。

法工委表示,多数意见认为,适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关注民生的表现。有的建议,常委会应尽快通过修正案,让民众尽快享受税收优惠。

(新京报)

◎超3成网民支持7级税率

草案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将工薪所得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9级修改为现在的7级,分别适用5%、10%、20%、25%、30%、35%、45%的税率。

共有75690人发表意见,其中赞成27470人,占36%;要求修改25383人,占33%;反对21712人,占29%;其他意见1125人,占2%。

赞成的意见集中于3000元以下和3000元至4500元的人群,要求修改和反对的意见,集中于4500元至12000元的人群。

网上一些意见建议将草案第1级数不超过15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5%的税率降为3%,体现国家普惠工薪阶层。有些意见建议降低起征点的同时降低适用税率,即工资收入1000元至50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或者1%的税率,可以扩大纳税群体,同时低收入者有了连续纳税记录,有利于子女在异地享有公平受教育的机会,也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底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15日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四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首次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兵役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社)

◎个税七问

一问:个税免征额3000元是否合适

大问题大道理,小问题小道理。暂不讨论民众与国家税收之争的大问题,仅从个税免征额小问题入手,官方所提标准亦不能自圆其说。

财政部解释此次免征额是根据“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进行测算,认为2010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月消费支出约为2167元,从而将免征额定为3000元。这一支出还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的标准测算出来的,即每一就业者月消费支出只有1123元。而统计年鉴显示,在衣食住行这四项支出中,2010年居住支出仅为111元,排在末位。

111元在草案征集意见过程中已成为众矢之的。因为城镇居民居住支出不包括购建房支出和自有住房虚拟租金,也就是说在目前高昂的房价下,买房费用包括每月为此所承担的利息等庞大的支出,没有统计进个税免征额中。

统计局总统计师鲜祖德明确建议,有关部门不要按照111元的狭义口径进行决策。如果按照包括虚拟房租在内的广义口径核算, 2009年城镇居民含自有住房虚拟房租的月户均居住支出为636元,而鲜祖德还承认,目前虚拟房租核算所采用的成本分摊法,会导致居住支出被低估,也就是说,按照这一标准核算,居民每月支出早已超过3000元。

此外,即使按照111元标准计算,根据统计年鉴按收入等级分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数据、以年均增速10%比例计算,全部交纳个税居民消费支出在2012年就超过3000元。即今年调整后,明年标准又不适用。可见3000元的免征额远低于目前的需要。财政部对此并没有解释。

二问:税率是否合理

个人所得税的一个核心焦点是公平,但目前税率并不公平,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

横向税率不平等

体现在被雇佣的人的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高于自由职业者(劳务报酬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0%),自由职业者的最高边际税率高于老板(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3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横向明显不公。

纵向边际税率过高

从修正案看,5%和10%低税率的适用范围扩大,有利于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但除此之外,个税还应担负起更高的目标,即将培育中等收入阶层作为重要任务之一。这主要通过税率调整来实现。

首先,应纳税所得额介于5000-20000元/月的个人属于中等收入阶层。修正案提高他们的税率是不合适的,相反,适用税率应大幅度下调。

修正案提高了月应纳税所得额在8-10万元的税率,从40%上调到45%。这种做法也值得商榷。

月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的。但在2011年适用最高边际税率的不应该是10万元以上,而应大幅度上调。让月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适用45%的最高边际税率都有问题,那么再让月应纳税所得额在8-10万元的个人适用最高边际税率显然也是不合适的。为此,需要进一步调高最高边际税率适用的月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大幅度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是国际税收竞争的客观要求。目前中国在福利远差国际水平而工资薪金税率高于国际平均水平(33%),显然也不合时宜。

三问 此次个税改革能否体现公平

个税改革促进公平一直被寄予厚望。但是,在现阶段,要将促进公平的任务全放在个税身上,并不现实。要靠个税改革来从根本上扭转收入分配格局,暂时还只会是有心无力。

从修正案草案来看,此次个税改革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提高免征额和扩大低税率适用范围,都有利于提高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二是高边际税率率适用范围扩大,将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

个税在促进公平上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累进税制下,收入高的多缴税,就体现了税负的公平。但是,个税改革所能促进的公平作用非常有限。一是因为,当前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较低,2010年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6%。二是因为,此次个税改革只是全方位个税改革中的一小步,只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所得。

要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的作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所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更值得高度关注。调节收入分配,不能只在工资薪金所得中转圈。加强高收入者征管,有利于税收促进公平作用的发挥。为此,必须有针对性地从重要税源入手。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加强征管,才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

当前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是初次收入分配的不合理,特别是垄断、腐败所带来的灰黑色收入,很难会为个税所调节。从根本上来看,这应更多地通过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要通过反腐败,减少政府规制来解决。

四问 外国雇员免征额为何是4800

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意见征集已满一个月,网易财经所调查的100名经济学家中, 69位经济学家认为此次免征额设置的过低,应提高。

除了个税起征点过低这个问题外,另外一个被忽略但更重要也更容易解决的问题是,我国个税对中国雇员和外国雇员适用完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其中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而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即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扣除额为4800元。除此之外,并且对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均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得外国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显著低于中国雇员。

而随着中国人生活成本的上升,外籍人员和中国雇员应该享有同样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曾经分地区确定税率,但2008年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后已取消这种地区性的税率优惠。个税应加快赶上。

我们建议,当前有必要进一步提高中国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实现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有利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过渡。

五问 能否体现地区差异

个税改革中,有声音认为因为中国不同地区生活成本差异也很大,因此个税应分地区设计费用扣除。

但是官方并不认同这一提法,官方解释称按照社会平均消费确定,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有利于体现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同时也指出,这样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引导优秀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

但这两个提法均有缺陷。

首先,发达地区社会支出高,采用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将不利于这一地区的中低收入者。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例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分别为全国的1.45倍、1.7倍、1.37倍,按照年均10%的速度推算,2011年消费性支出均已超过3000元。这种体现税收负担不顾现实的政策着实让人难以理解。

其次,关于引导优秀人才流动的说法也有令人不解的地方。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激励自主创新人才发展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给予四类人才100%的个税补助,这四类人均是高收入人群,地方政府以这种超越正常法规的方式吸引人才,也未见财政部用不利于引导人才的说法给予驳斥。

我们也认为,各地生活成本费用的确有差异,但个人所得税制只能是全国统一的。

但是,这不意味着发达地区个人的利益就一定会受到更多的侵犯。为减少生活成本费用高对人民生活的影响,如果按照成本费用确定免征额,免征额的确定可"就高不就低",其确定应根据最高省市比如上海的消费性支出来确定免征额。

六问 综合征收为何不能落到实处

个税的综合征收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平。个人收入水平相同,也不见得有同样的支付能力。每个人所要赡养的老人、抚养的小孩、住房按揭贷款、医疗教育费用等负担是不一样的,决定了只有综合所得税,才能更加人性化地考虑个人的负担因素,才能保证税收的真正公平。而且,综合所得税还意味着有各种各样的退税事宜需要税务机构来处理。这些都决定了综合所得税制的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税收征管条件。

税务部门要有能力收集到各种各样的差异化信息;税务部门要有充分的时间、精力、经费来处理这些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对税收的影响作出恰当的反应。现实中,税务部门还不具备处理如此众多差异化信息的能力。现在的税务机构还主要是对企业和单位课税而设置的,还无法适应对个人和家庭课税的需要。对个人和家庭课税的信息较为分散,需要税务机构的组织再造。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成本-效益比较问题。当个人所得税所能提供的税收收入是非常有限的前提之下,税务机构是否值得为不多的收入大动干戈呢?如果所耗税收征管成本太高,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太不相称,那么这样的综合征收从经济上来看,就是得不偿失的。

从目前来看,综合所得税制实施的条件并不具备。但一时的不具备,并不代表永远不具备。重要的是要向正确的方向努力。只要方向正确,所需要的征管条件一步一步地得到完善,那么综合征收并不是梦。在综合征收实现之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也不失为个税综合改革中的重要一步。

七问 未来个税改革方向

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体系中的地位必然要进一步加强。当前,中国税收收入来源主要是间接税。2010年,近70%的税收来自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又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40%。中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是参照西欧标准设定的,这相对于亚太地区常见的10%或5%的增值税税率显然偏高。再加上,当前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较为广泛,税率也偏高。不少商品境内价格高于境外,间接税税负过高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间接税税负重的结果是,境外购物与网上代购的流行,结果是本来我们要扩大的内需变成了外需。而且,间接税负中,也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中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以间接税为主的中国税制结构必须作根本性的改变,即大幅度降低间接税税负。降低增值税税率,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调低税率是大势所趋。但是,间接税税负下调所带来的税收收入下降也必须通过直接税来加以弥补。即使是以减税闻名的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也是在保持税收收入水平基本稳定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不仅难以取消,而且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的地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未来的个税将是综合所得税,是一种更加人性化的所得税,在促进公平上将发挥更多作用的所得税,也必然是一种比现在的个税更复杂的所得税。

(来源:网易 作者:夏凡越 熊鹭 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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