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出版社、协会都是市场行为,应当遵循法治原则,通过自身聘请专业服务实现相关博弈行为更专业更有效。
在直播如火如荼的今天新凸显的法律问题,如何判断主播是经纪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两者究竟有哪些区别?
从实缴资本到认缴资本十年间又到有限期认缴资本,这种巨大的变化波及方方面面,目前大环境下需关注如何妥善处理才能维持投资人信心的问题,避免让企业家为可能遭遇刑事风险而担心。
把贷款发给没有偿还能力的低收入人群和涉世未深的年轻人然后收取高额罚息违约金等,这不是对消费者的福利。只要监管措施出台,眼下这种不正当局面也不会持续太久。
外国国家豁免法在肯定豁免的同时,确立了豁免的例外,正是通过这些明确的例外,让起诉、仲裁这样的对外国国家法律攻击行为有法律依据,这比简单喊口号、发起舆论战有效得多。
企业要通过自己信任的律师或法务作为参谋,为不同业务寻求适合的律师。
餐饮等企业强制关注公众号或者强制扫码点单的行为不仅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者都是可以处罚的。
优先权行使能不能对抗已经签订的并购协议?笔者以为,恐尚存多重变数。
打疫苗这种公众政策问题本来就不是涉及法律一个领域的问题,还需要医学、社保以及其他领域调研和数据。
涉案网络传销行为是否因为有人在当地举报,有购买或者参与下线经营的当事人在当地,从而按照违法行为地在当地具有管辖权,是该案数十名律师在质疑的法律争议问题。
如果要设置平台处理前置,那也属于较大的改变现行做法且限制诉权的措施,而且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颇为冲突。
“谭谈交通”节目视频是执法中普法,执法只能是公务行为,只有交警才有权拦车执法并普法,万一执法对象提起行政诉讼,告的也是公安局,不是交警个人。所以这个视频节目不是个人作品是单位作品。
广告主一般都是通过合同约定供应商必须保证作品是原创,不得侵犯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等各种民事权利,但是很遗憾的是,这种约定并不能排除自身的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深圳和上海两个地方,各自通过特区和浦东新区法规渠道获得人大特别授权开始尝试确立的我国数据财产权制,应当直接明确为数据开发经营权,它应当是在民法典预留接口的前提下,根据数据科技发展而开创信息财产权法律制度新体系。
如果定性是融资行为,无论发行证券还是借贷都应当接受严格监管。
某些企业通过技术等手段“聚合支付”,截取其他企业支付流水,等于直接劫走返佣,这种搭便车不劳而获掠夺他人成果的做法,也是不正当竞争,显然不应该鼓励。聚合平台适用电商法是不存在障碍的。
最近的网络安全审查在目前阶段就是国家网络安全方面的“防御性驾驶”,了解自身安全情况,通过预防性措施为安全措施留有余量,以达到网络安全可控稳定运行的目的。
对于这个案件监管部门能举一反三针对银行存在个人信息合规进行调查并督促企业整改,这是值得肯定的,而且未看证据对于案件的定性笔者也暂无异议。但是对于450万元罚款金额笔者认为过高,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比例原则,建议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辩论,如果认为正确的话依法予以纠正。
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意义在于区分个人信息权与企业对信息的开发经营权的边界,明确两者在权利冲突情况下的优先顺位关系。
软硬件厂商应通过技术架构和规则协议约束其平台商家收集个人信息遵从最小必要原则。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