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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沪伦通开展存托凭证业务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财经 2018-08-31 16:18:23

责编:顾蓓蓓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对8宗案件做出行政处罚,涉及花王股份、鱼跃医疗、全通教育、士兰微等公司。
证监会发布会:证监会就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8月31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以下为主要内容:

1、证监会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中植投资内幕交易“勤上股份”案作出处罚,责令中植投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轩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云昊、杨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依法对吴光明内幕交易“花王股份”及短线交易“鱼跃医疗”、“万东医疗”案作出处罚,对吴光明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190,977.21元,并处以27,572,931.63元罚款,对吴光明2项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广东证监局依法对蔡楚瑜内幕交易“全通教育”案作出处罚,对蔡楚瑜处以3万元罚款。四川证监局依法对胡铁刚等5人内幕交易“士兰微”案作出处罚,对胡铁刚、潘敏智、陈燕没收违法所得222,451.56元、39,867.95元、35,929.98元,并分别处以三倍罚款,对余永祥、马鹃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依法对胡铁刚短线交易“士兰微”行为作出处罚,对胡铁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关于“士兰微”的系列内幕交易案呈现出“窝案”特征,胡铁刚时任士兰微职工监事和混合信号技术部部门经理、潘敏智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乐山无线电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马鹃系潘敏智配偶、陈燕系乐山无线电副总经理且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乐山无线电董事会秘书袁某配偶、余永祥为士兰微常年法律顾问,上述人员利用“士兰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乐山无线电股权”这一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内幕交易了“士兰微”股票。

围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引发的内幕交易案件已屡见不鲜,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筹划周期长,牵涉面广,但内幕信息绝不能沦为“唐僧肉”,容不得“近水楼台先得月”,部分内幕知情人在不法利益面前罔顾特定身份、职业操守,滥用信息优势地位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部分相关人利用“邻近”信息的各种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为牟取非法利益突破法律底线,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必将受到严惩。我会将持续保持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高压打击态势,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执法对各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人严肃问责,警示市场相关方恪守职业道德、勿越法律底线,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2、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铜期权交易

证监会已于近日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铜期权交易,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

期权是国际衍生品市场成熟的基础性风险管理工具。2017年3月和4月,豆粕期权和白糖期权分别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一年多来,市场运行平稳有序,市场功能逐步发挥,初步满足了相关农业企业个性化、精细化的风险管理需求,降低了套期保值的成本。与此同时,铜产业企业建议上市场内铜期权产品。铜产业在我国工业体系和大宗商品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铜期权交易有利于完善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体系,丰富铜企业风险管理手段,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证监会将督促上海期货交易所继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铜期权的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

3、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习近平主席2015年10月访英和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有关成果,中英双方经过协商,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互相以存托凭证方式到对方市场挂牌上市的业务模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即沪伦通)。

为规范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涉及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跨境转换等行为,证监会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本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对参与沪伦通的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为提出了具体规范性要求,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CDR)发行审核制度。规定沪伦通CDR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CDR的规定,明确了申报文件、核准程序、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数量上限等要求。

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衔接《管理办法》,规定了跨境转换业务类型(生成和兑回)和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此项业务的基本条件及备案要求,以及跨境转换机构资产托管、境外投资管理等行为规范。

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原则上援引适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披露季度报告;基础证券发行人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如不涉及在境内发行CDR,按境外规则同步向境内投资者披露即可。

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纳入境外上市框架进行监管;鉴于GDR可转换为A股在境内市场流通,为防范监管套利,兼顾商业可行性,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了规定。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衔接《管理办法》,重点明确对跨境转换机构的监管。在《证券法》框架下,对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推进沪伦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举措。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与证监会共同推动这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中的发行、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组织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 传真:010-66210205。

3. 电子邮箱:guojibu@csrc.gov.cn。

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国际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8月31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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