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备受关注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期两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被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根据测算,在北京工作月工资2万的纳税人,如果同时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四项专项附加扣除,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情况下,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每月应缴纳的税款为830元,比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前少缴纳税款760元,税负水平降低47.80%,比按照原来每月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的税款少缴纳2290元,税负水平降低73.40%。
专家认为,通过六项专项附加抵扣的落实,将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有利于扩大工薪阶层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推动消费。
据了解,相关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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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逆势增长或与基数低、部分中高收入者收入增加、征管强化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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