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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股权投资新规来了!取消行业限制,“负面清单”下可投更多

第一财经 2018-10-26 19:29:17

作者:杜川    责编:林洁琛

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监管组合拳的利好持续发酵。10月26日,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险机构拥有了更多的投资自主权。

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股权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前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刚刚落地,明确专项产品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此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保险资金权益类比例放开,对于稳定市场是一个利好,保险资金有着长期投资优势,对行业来说是多赢局面。

取消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

银保监会表示,《股权办法》有利于提升股权融资和直接融资比重,引导保险资金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资本性资金,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杠杆,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

此前,险资在直接投资方面,受资质审批、准入门槛、投资行业范围等多方面条件限制。例如,在投资行业方面,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而此次《股权办法》取消险资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保险机构拥有更多投资自主权。

此外,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做出相应的调整。此前,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符合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此次《股权办法》调整为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30%;保险集团(控股)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

虽然此次《股权办法》对险资股权投资进一步松绑,但对保险机构的资治要求仍设置了门槛。《股权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此前这一要求为“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仍然有所放松。

严风控,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此前,保险资金投资主要是以债权投资为主,股权投资相对有限。近期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以股权形式撬动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优势,纾困股权质押风险。

但有业内人士表示,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保险公司入市化解股权质押风险,应当审慎考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避免造成后续保险企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隐患。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等风险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及风险预警。

《股权办法》显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径、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尽可能控制并减少损失。

此外,保险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向银保监会申请核准,提交有关不利情景评估,包括投资资产价格轻度下跌(10%)、中度下跌(25%)、重度下跌(50%)、极端下跌(80%)等情形对公司利润和偿付能力的影响等材料。

据了解,银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规定及压力测试结果、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分类监管评价、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价等情况,对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审查,做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如在审核期间,保险机构出现“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大幅下滑或不足”、“偿付能力分类监管评价、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综合评级为D类”、“压力测试结果表明将对保险公司利润或偿付能力充足率及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情况,银保监会将不予核准。

银保监会称,取消保险资金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保险资金发挥机构投资者积极作用,更好服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点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优势的行业和领域,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股权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对于保险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领域和项目,还将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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