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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金立风波,董事长“无人监管”怎么破?

第一财经 2018-11-23 19:53:01

作者:吕倩    责编:刘佳

建立有效的“黑名单”制度,提高失信董事长违法成本,将违法收益归零甚至变负,降低中小股东维权成本,便有希望逐渐改善目前的乱象。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刘立荣,深圳金立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创始人,率领金立历经数次行业沉浮动荡,近日被传在塞班欠下百亿赌债,直接导致公司现金流断裂,股东大会成员群起而攻之。随后,金立官方否认赌博事宜。

天眼查数据显示,刘立荣共担任17家公司法人、16家公司股东,于40家公司中掌握实际控制权。其中,刘立荣于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中持股比例高达41.4%,为法定代表人与第一大股东。

公司实际运作当中,最高领导人的行为到底能否被有效监管?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数位业界律师与学者,较为统一的结论是——法理上可以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机构进行监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管常常失灵,人性在其中扮演过重的角色。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理事刘俊海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三套机制的确均有监管董事长的权力,但以乐视集团为例,其内部监管团队几乎由贾跃亭利益集团所掌控,无法做到有效自我监督。

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孔德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从整个法律范畴看,公司内部制度以《公司法》为基础搭建框架,但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框架性法律制度之外,公司内部监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内部运作章程,不同运作章程与内部制度,均将导致不同监管结果。立足于中国国情,很多公司创立、成长、壮大,创始人在其中扮演决定性作用,这也导致之后创始人在公司内部拥有绝对话语权。一旦个人权力占据主导、不受监控,其结果就是监管机制失灵。

孔德峰表示,当董事长通过转移资产等行为侵犯公司利益,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公司法》第54条赋予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若干监督职权,如,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北大法学院教授彭冰则对第一财经记者补充称,首先,从内部来讲,公司资金使用情况须由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把控与监督,如果第一道闸门失灵,财务部门构成犯罪行为,则需要第三方审计部门在每年审计环节中进行监管追究。“现有规则是健全的,关键还是要靠人来执行。”

对于第二道审计闸门,刘俊海表示,国内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可信度差,与审计机构监管缺失有密切关系。“在国际市场,监管的核心主要解决证券市场透明度问题,包括每家上市公司的内部财务数据支持,以及外部会计数据审计。这些监管对广大投资者来讲,是看门人,也是发现投资价值、规避风险标的的先锋。”

国外审计机构成熟的监管体制与公信力,也是经过长时间演变的结果,刘俊海认为,增强审计层面的监管力度,对于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对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平投资交易制度,都有重大意义。

最后一道闸门,在孔德峰看来,就是整个社会司法机关的联动作用。“不要孤立看待金立集团的案件,”孔德峰认为,如果因公司内部监管漏洞导致监管失灵,社会司法机关后续能够高效介入、有效打击,客观上能够起到震慑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虽说公司最高领导层监管更多涉及人性与制度的抗衡问题,但刘俊海并不认为这个问题无法根治,他称,建立有效的“黑名单”制度,提高失信董事长违法成本,将违法收益归零甚至变负,降低中小股东维权成本,便有希望逐渐改善目前的乱象。

2017年12月11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信息,将贾跃亭正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4月14日,贾跃亭妻子甘薇也被列入该名单。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力度。《意见》指出,失信被执行人,将遭受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多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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