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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入免个税优惠力度升级:条件放宽,界限更明晰

第一财经 2018-12-23 12:10:02

作者:陈益刊    责编:杨志

境外收入免税条件清晰,总体上优惠力度更大。

一旦被判定为税收居民,则该人员在中国境内获得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的收入也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税。

因此,在境内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员以及一些外国专家、职员所关注的就是,其获得的境外收入是否也需要交税。

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个税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简单说,他们获得的境外收入免交个税条件有所放宽,且更加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总体来看,修改后的个税法实施条例对他们的优惠力度加大,比如享受境外收入免税优惠条件之一的——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5年提高到了6年。而且对“连续不满6年”做了清晰的界定。这有利于我国吸引境外人才,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税制竞争力。

2018年8月底,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这一修改,那些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境外人士,可能需要对其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税,最高可能适用45%的个税税率。由于当时这些境外人士并不清楚以前的免税优惠政策会否延续,因此当时引起一阵恐慌,不少境外人士担心自己境外收入纳税将增加税收负担。

9月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新个税法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而个税法实施条例意见稿则平移了现行的优惠政策。

10月20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基本平移了此前优惠规定。而12月22日,正式公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免税优惠政策更加明确。

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合伙人王蕾告诉第一财经,这对于在中国境内因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而无习惯性住所的个人是一个好消息。不仅现行政策中需要连续居住满5年构成税务居民的条件延至满6年,一年单次离境30天以上即可打破满一年的累积计算也得以保留。因此,本细则大大降低了在华工作的境外人士构成中国税务居民而全球征税的风险。同时,对于已移居境外生活的中国籍个人的税务居民判定也更有章可循。

施正文举例,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人士只需要在连续6年中一次离境超过30天,那就符合连续不满6年的规定,境外收入不需要交税。当然这一境外收入不交税限定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如果这笔境外收入是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仍需依法在中国境内纳税。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施正文解释,这一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于来境内工作时间短(不超过90天)的境外人士。比如假设一位来华工作30天的美国专家,他工作的中国公司给他发放工资3万美元,其中2万美元是专家所在的美国公司承担,而另1万美元是中国公司承担。如果没有第五条的优惠政策,那么这位美国专家3万美元境内收入都需要在中国纳税。而有了这一优惠条款,那美国公司发放的2万美元无需在中国交税,也就是说这位美国专家只需要对中国公司发放的1万美元纳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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