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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建议:涉科创板案件可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第一财经 2019-03-04 14:32:07

作者:邹臻杰    责编:汪时锋

从未来来看,应该值科创板与注册制推出之机,实现对金融案件实行跨地域乃至全国性集中管辖。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建议,针对在科创板挂牌的公司,对其发生的有关证券市场发行与交易的、主要涉及证券法和公司法适用的相关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专业审理。

上述提到的相关案件,包括涉及信息披露的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等案件、涉及股权交易尤其是上市公司控制权争议的股权纠纷案件,以及与上述案件相关的行政案件。

涉科创板案件谁来管辖?

吕红兵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上海金融法院解决了在上海辖区内‘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大问题。当然这只是金融法院建设的第一步,从未来来看,应该值科创板与注册制推出之机,实现‘对金融案件实行跨地域乃至全国性集中管辖’“。

吕红兵认为,从主体上来说,是在科创板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从内容上而言,是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发行、交易方面的法律纠纷;从地域上则实现了专业案件的区域化乃至全国性集中管辖。

“做好这样的制度设计,对真正实现上海金融法院的专业化、专门化审判是有意义的,是逐步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要求的‘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重要安排。”吕红兵说。

记者从上海金融法院了解到,截至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351件,标的额354.86亿元;受理案件的类型主要是证券纠纷,占到案件量的60%以上,包括金融借贷、债券违约等类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刘晓云此前已经表示,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的专业优势,相对集中管辖的特点,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良好的法制服务和保障。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相关创新机制可能带来一系列的新型、疑难、复杂的司法问题。比如:差异表决权架构下的公司治理问题、红筹企业回归境内后VIE架构的效力问题、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司法审查标准等。

尽快完善公司和证券法律制度

目前科创板的推出和注册制的改革,也对法律制度供给提出了更高、更全的需求。吕红兵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公司与证券法律制度,为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例如,股东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吕红兵说。

根据上市规则,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第131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公司法》还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目前,国务院除对优先股外尚未对中国内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票作出相关规定。

相关规则又规定: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科创板上市,其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

吕红兵称,“上述规则中有关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规定,目前实际上尚难实施。于是,国务院制定并颁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票的规定成为当务之急。”

此外,《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即我们常说的“回购”。

而在1月30日公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发行人骗取发行注册的,中国证监会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显然,此处的‘购回’与上文的‘回购’,为两种法律行为,属两类法律概念。”吕红兵对第一财经记者说,他认为,“我国证券法第189条规定了‘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其法律责任为被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证券法尚未直接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股份购回义务及实施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对此,应该尽快修订证券法,将责令购回制度上升到大法规定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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