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16%的同时,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更加凸显。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燕芳建议称,应进一步加大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税收优惠力度。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投保人所得税延迟缴纳优惠政策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开展该项试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增强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性的重大战略决策。
从全球来看,税优个人养老保险是商业养老保险的核心。在酝酿了十多年后,我国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但是,其市场整体情况却低于预期:2018年共16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延养老业务,累计实收保费约7000万元,承保件数约4万件。
之所以低于预期,周燕芳说,一个原因在于对于税收优惠覆盖人群而言,政策吸引力不足。
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同时,对于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税延养老保险金时的实际缴纳税率为7.5%(75%*10%),对当期个人所得税税率10%及以下的人群意义不大,政策覆盖人群主要为当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及以上人群,对应实际应发工资在20000元左右。”
但是,对这部分人群而言,周燕芳说,每月1000元的额度上限,又无法真正满足老百姓养老储备的缺口需求,对他们的吸引力很小。
因此,周燕芳说,建议将商业养老金收入的75%部分适用税率,从10%调整为3%,对重疾、身故或全残情况,领取时免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还要提高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从目前的1000元提高至5000元。
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发展低于预期的第二个原因,周燕芳说,在于试点覆盖范围有限。从地区范围看,仅在三个地区试点;从产品范围看,适用产品品种较为有限,大量可解决客户养老难题的优秀年金保险产品,不能享受到税延政策,导致税收刺激效果未能达到预期。
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发展低于预期的第三个原因,则在于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流程较为繁琐。
具体而言,客户投保时需录入单位税务号等信息,并需本人登录中国保信平台办理账户激活手续。后续保信平台逐月生成税延养老险抵扣凭证,提交单位HR、财务人员按月办理税收抵扣事宜。使投保人的节税体验大打折扣。
也因此,除了降低领取阶段税率,提高税收优惠额度以外,周燕芳表示,还应该扩大税收递延政策适用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让税优政策走向普惠。同时,实现税务信息共享,简化税务申报流程。加强中保信系统与税务部门的信息衔接,设定自动认证,取消个人账户激活、取消个人税延凭证的出具,即客户投保成功后自动默认并进行抵扣,简化当前流程。
同时,周燕芳说,还可以研究将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和六项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项目共同列入综合纳税申报范畴。
我国养老金有三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情况却是——第一支柱独大,第二支柱覆盖面有限,第三支柱滞后。
这种结构,导致第一支柱的负担非常重,资金的可持续性存在压力。同时,由于退休人员生活依赖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而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就是“全覆盖、保基本”,也导致替代率(劳动者退休时养老金领取水平/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下降。因此,构建一个多支柱、全覆盖、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显得非常迫切。
“提升我国养老金体系的保障能力,最大的空间还在于发展第三支柱。只有合理划分政府、企业和个人责任,明确对三支柱结构的规划,才能建立健全养老金三支柱的保障体系。”周燕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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