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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薅羊毛”!财政部首次明确PPP项目支出责任

第一财经 2019-03-08 15:09:25

作者:陈益刊    责编:秦新安

合规PPP项目形成的财政支出责任,不属于政府隐性债务,反之将被认定为政府隐性债务

“这次《意见》基本上实质性界定了合规PPP项目的政府支出责任不是隐性债务。”

3月8日,看完《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后,龙元建设集团的副总裁颜立群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他认为,这次《意见》主要明确了PPP合规和不合规的边界,鼓励企业做合规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要打擦边球。

由于近些年PPP模式野蛮生长,不合规项目大增,去年财政部开展大规模清理整顿行动,清退了2557个不合规的PPP项目。但PPP项目合规与不合规的边界不清,让很多企业困惑,尤其是PPP项目未来财政支出责任和隐性债务间界限。而此次《意见》即解决这一问题,列出PPP项目正负面清单,并首次明确了合规PPP项目未来财政支出责任不属于政府隐性债务,而不合规PPP项目形成的支出责任将被界定为隐性债务。

《意见》明确,规范PPP项目不得存在的情形之一是: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PPP项目应当予以清退,项目形成的财政支出责任,应当认定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严肃问责。

不只是如此,存在以下四种情形的PPP项目也将被清退,若涉及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财政部将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和妥善处置。

这四种情形是:1.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

2.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的。未按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

3.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

4.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严重影响行使公众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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