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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完善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的法律机制 | 2019两会

第一财经 2019-03-08 19:57:05

作者:杜川    责编:于舰

代表们建议,拓宽我国债券违约后的市场化退出渠道,将破产重整作为债券违约处置的重要途径。

为有效防范债券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稳健发展,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周振海、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周晓强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杨小平三位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希望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法律机制。

探索违约债券转让处置创新模式

虽然我国债券市场刚性兑付打破已近五年,但由于目前债券违约处置缺乏规范与标准化程序,对违约债券仍然基于个案进行处置,缺乏立法层面上有针对性进行处置的标准化高效程序,导致处置周期长、效率不高,债券发生违约时,投资者和承销商等易出现恐慌情绪。

对此,三位人大代表均提出,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市场违约处置机制十分必要。

周振海建议,在建立市场化违约债券交易机制方面,应拓宽我国债券违约后的市场化退出渠道,逐步建立多层级债券违约交易市场,探索我国违约债券转让处置创新模式,形成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切实发挥信用风险分散作用。

有关部门应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完善分层有序的债券违约处置法律机制安排。例如,将“庭外重组”设置为债券违约诉讼(或破产)的必经程序。对于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有竞争力的企业发生的债券违约,可借鉴英美“庭外重组”程序,在违约求偿诉讼前,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及相关方在法庭主持下协商解决问题,通过延期偿还、债务调整、部分豁免等债务重组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企业提供重振机会。

此外,周晓强还建议,应将破产重整作为债券违约处置的重要途径,以全面有效保全资产、依法有序清偿债务、切实保护债权人权益。例如,加快修订《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及相关配套制度,简化企业破产司法程序,降低申请人举证难度等。

杨小平在建议中提到,应从立法层面建立违约处置的规范与标准化程序,“尽快从立法层面建立适用于各债券市场的违约处置规范与标准化程序。应界定违约债券各阶段特点并根据这些特点区分违约的不同阶段,如预警期、风险期、破产期等,以司法解释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就每个阶段明确相应的标准化处置程序。从立法层面建立违约处置的规范与标准化程序,将违约债券的处置由‘个性化’转变为‘标准化’,提高处置效率,缩短处置周期。”

杨小平建议,应加快市场化进程,明确违约债券的流动性与退出渠道。明确政府处置能力有限,依靠政府对违约债券进行救济的模式不可持续,正确引导市场预期,避免一出现债券违约就引发市场恐慌。“建议在综合考虑风险及金融生态环境稳定等因素后,从立法及司法解释等层面统一各债券市场对于违约债券的流动性要求,明确违约债券是否具有流动性、是否可以继续交易等原则性问题,加快推进到期违约债券转让机制,从基础法律的顶层设计上畅通适用于各债券市场的违约债券退出渠道。”

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虽然我国债券市场的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等旨在保护数量众多且分散的债券投资者利益,但在债券违约后或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目前的相关制度与法律安排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完善。

在健全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方面,周振海认为,一是健全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二是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三是增设偿债保障条款。

周振海还提出,在债券违约的过程中,应提升对债券持有人的司法保护力度。一是建议修改和完善《企业破产法》,简化企业破产司法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二是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债券持有人可通过督促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以主张权利;三是当其它债券违约处置措施均不能有效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建议在《证券法》、《公司法》中引入过错追偿机制,明确债券持有人可以向在债券发行、销售等环节中存在过错的各参与方主张过错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恶意逃避债务、欺诈的情形,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如果存在承销机构不当履职的情形,则可以向承销机构主张赔偿。通过完善过错追责制度,促使发行人及其关联人、承销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各方提高责任意识,各尽其责,共同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周晓强建议。

杨小平建议,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在债券发生违约及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债券违约发生时,应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层面加强各债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例如,可参考国外基于信托义务的受托管理人机制,通过修改完善相应的受托管理人制度,在违约后或破产清算时,从法律层面赋予受托管理人更多主动权,尽可能减少利益冲突,就投资者共同的利益对债务人采取一致行动,加强在债券违约情况下对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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