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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转账不用再等24小时,央行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诈骗

第一财经 2019-03-28 19:09:56

作者:杜川    责编:石尚惠

支付机构应于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

2016年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的悲剧牵动了很多人的心。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261号文,对“ATM机转账延迟到账”进行了规定,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陆续推出“延时到账”功能对电信诈骗围追堵截。

此后,电信诈骗的成功率的确有所降低,但诈骗分子见招拆招,新的诈骗方式花样翻新不断出现。

为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近日,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下称《通知》),再次对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通知》在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转账管理、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广泛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等六大方面提出21项措施。

调整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政策

自261号文落地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诈骗手法、资金转移出现了新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犯罪分子诈骗会利用时间差,在24小时之内不急于提款,依然不断地和受害人联系,编造种种理由借口,放松受害人的警惕。24小时限制一到,立刻提款拉黑受害人。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261号文出台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具向诈骗账户转账,而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引导在自助柜员机具的英文界面中进行转账操作。针对这一情况,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挽回资金争取时间,261号文采取了个人自助柜员机具转账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的临时性措施。

“该规定有效阻断了不法分子诱骗受害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具将资金转入诈骗账户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该措施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客户正常使用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客户体验。”上述负责人表示。

另外,近年来,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自助柜员机具诱骗诈骗数量已很少。同时,银行自助柜员机均已基本完成改造,在办理转账业务中增加了汉语语音提示,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了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能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防诈骗功能大幅提升。

但ATM转账延时的规定也是一把双刃剑,让一些真正急需用钱的市民无所适从。在此背景下,许多银行呼吁适当调整自助柜员机具转账管理政策,以满足正常客户实时转账需求。

央行相关负责人称,在兼顾安全性与便捷性的基础上,经商公安部门,《通知》对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即通过自助柜员机具为个人办理业务时,可在转账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以中文显示收款人姓名、账号和转账金额等信息(姓名应当脱敏处理),并以中文明确提示该业务实时到账,由客户确认。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不再执行自助柜员机具转账24小时后到账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也体现出从传统渠道转移至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新形势。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陆续推出“延时到账”功能防诈骗。比如支付宝的延时到账2.0功能可以做到:只要延时转账还未到账,及时报警就能冻结交易,一旦警方下达止付指令,转账就能原路退回。这意味着,选择这一服务的用户,若到账前发现被骗,及时报警,转账就有可能被撤回。

强化单位支付账户管理

大量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当前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使用的账户有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特别是单位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而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存在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审核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在单位支付管理方面,《通知》从三方面进一步加强单位支付账户管理。一是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严格审核单位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支付机构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支付机构根据客户风险评级选择。

“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等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核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当拒绝开户。”《通知》表示。

二是支付机构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三是要求支付机构根据单位客户风险评级,合理设置并动态调整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限额。对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金额进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仍违规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牟利,利用买卖的账户转移诈骗资金成为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的突出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通知》也做出了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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