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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联合印发《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旨在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根据意见,在上海设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
(一)上海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
(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药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中的民营企业。
意见称,将加大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
同时,意见还提出,将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并围绕“从绿色生产到绿色消费——中国“十五五”时期绿色发展新动向”主题发表演讲。
担保费率不超过1%
新政提出,落实个人消费贷款贴息,优化汽车贷款流程,合理确定贷款比例、期限与利率。
“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抓住了能消费的核心要义。
每一个体制机制的障碍得到克服,每一个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得到纠正,都将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广阔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