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期待已久的两部司法解释终于出台。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宣布两部司法解释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这意味着,在市场操纵、“老鼠仓”类型的实际案件当中,困扰执法者已久的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等问题,都将得到解决,刑法的正确实施得到保证。
对于即将开板交易的科创板而言,法律配套及时到位,也将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就在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表示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定罪量刑有依据
关于市场操纵的司法解释共有11条,在实际案件当中存在争议的内容都做了具体界定。
包括,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
关于“老鼠仓”案件的司法解释有12条,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模糊地带都做了厘清。
包括,明确了“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的范围,“违反规定”的内涵,“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审查、认定标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不过,徒法难以自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下一步将组织展开两部司法解释条文解读、培训指导,推动尽快贯彻落实。
保障市场运行,护航科创板改革
最高院数据显示,近四年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
特别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多样,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老鼠仓”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院相关负责人2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反映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历时近二年时间,制定了这两部司法解释。
这两部司法解释,也将对科创板改革落地提供法律保障。科创板实行注册制,交易制度也比以往有更大突破,比如前5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等等。科创板的上市企业也多数具有较高行业认知门槛,投资者充分理解难度较大。如果有不法之徒,利用信息不对称、交易制度灵活等特点而操纵市场或从事“老鼠仓”,则将给市场公平带来较大伤害。
最高法认为,推出两部司法解释,一方面有利于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惩处力度,同时,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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