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正在被破解。我国已基本建立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不仅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得到明确,也形成了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
在生态环境部今天(26日)上午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自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以来,中央和国家各相关部门、全国各省区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取得进展。
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印发省级改革实施方案,另有126个市(区、县)印发了市地级改革实施方案。
别涛介绍,重庆市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和政府管理考核体系,强化对本区域改革工作的督导考核,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3件,是全国办理案例最多的省份。已实施修复的23件,其中,修复污染受损土地35.2万平方米。
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5482.85万元。该案是首例省级政府作为单独原告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19年7月26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章轲
此外,浙江省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情形,探索创新,开展了23起替代修复案例。如2018年11月,浙江绍兴某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中,绍兴市环保局与涉案污染企业展开磋商达成赔偿修复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至今年1月,企业已在当地建成一个生态公园,改善环境质量。
贵州省办理的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是全国首例开展磋商的案件,也是首起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已结案并完成了生态环境修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经验。
生态环境部统计数据显示,《方案》实施一年多以来,各地共办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额近10亿元。目前已办结206件,其中以磋商结案186件,占结案总数的90%以上。
《方案》要求,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生态环境部介绍,此前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诸多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
《方案》明确,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别涛介绍,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是承担两类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人身伤害,要依法承担对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财产损害,要按照规定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他告诉记者,生态环境部正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的编制过程中也提出了立法建议。目前相关审议稿及建议稿中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其中。
此外,今年6月出台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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