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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三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

第一财经 2019-08-30 16:46:07

作者:一财资讯    责编:罗懿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三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涉案公司包括海印股份、华新能源、天衡股份。

2019年8月30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以下为主要内容:

1、证监会依法对3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广东证监局依法对海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邵建明、邵建佳、潘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陕西证监局依法对华新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华新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冀华、马能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琪瑞、王革运、汪博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湖南证监局依法对天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天衡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秋开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潘一平、牛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海印股份发布公告,披露其与许某太、今珠公司签署《合作合同》的有关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新三板挂牌公司华新能源2017年年度报告中财务审计意见信息披露错误,并且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存在虚假记载;新三板挂牌公司天衡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并且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业绩对赌及回购协议等事项。

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严厉打击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效整肃了资本市场环境。证监会将持续发挥全系统行政执法合力,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不断督促公众公司规范治理结构、改善财务状况、提高经营质量,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秩序。

2、证监会就《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管理,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此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的各项要求,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材料,体现了“放管服”改革以来我会行政监管方式的转变。二是根据监管实践和市场发展,调整相关人员任职条件,允许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多家子公司兼职,取消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数量不超过30%的比例限制。三是强化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履职行为,切实提升监管有效性。

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3、证监会批准开展不锈钢期货交易

证监会近日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不锈钢期货交易。不锈钢期货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

不锈钢是重要钢铁品种之一,我国是全球最大的不锈钢生产国和消费国。开展不锈钢期货交易,能够丰富钢铁行业期货品种序列,为产业链企业提供公开、连续、透明的价格信号和高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稳定经营,推动不锈钢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上海期货交易所继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不锈钢期货的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

4、证监会批准开展苯乙烯期货交易

证监会近日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苯乙烯期货交易。苯乙烯期货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

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上承石油和煤两大基础能源,下接合成树脂和合成橡胶两大产业。我国是全球最大的苯乙烯生产国和消费国。开展苯乙烯期货交易,能够健全化工期货产品体系,满足产业链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促进相关主体健康稳定发展。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大连商品交易所继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苯乙烯期货的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

5、证监会通报2019年以来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现场检查分类处理情况

2019年以来,我会已实施完成对24家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为及时向市场传导压力、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今年7月,我会已先期通报了对存在相关问题的6家申请首发企业、8家保荐机构、4家会计师事务所、4家律师事务所根据情节轻重启动的相关监管措施程序。对后续现场检查完成企业的问题梳理后,我会根据问题性质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将1家企业移送稽查部门,该企业涉嫌存在大额体外收入与体外成本未入账、通过体外收付货款银行账户向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高管和核心员工转入资金。二是对1家企业出具警示函,该企业涉嫌存在故意调整收入入账期间、以账外现金支付采购返利、指使部分个人供应商借用他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三是其他企业内部控制与会计核算也存在较多问题,如收入确认存在跨期、个人银行卡代收代付、在建工程核算标准不明确、少提固定资产折旧、物流运输记录不完整、产品出库方式管控不完善、产品成本划分不准确等,银行类企业还涉嫌存在贷款五级分类和金融资产会计分类不准确、减值计提不谨慎、应收款项类投资风险披露不充分、出具询证函内控程序不严密、部分业务制度缺失等问题;对上述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后续审核视情况决定是否重点关注、追加专项核查程序、督促整改内控瑕疵问题等多种措施进行处理。另外,对存在执业质量问题的3家保荐机构、5家会计师事务所、3家律师事务所将启动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程序。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是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对申请首发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仅有效地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制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而且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近期,我会已启动2019年第一批44家在审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将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理,目前已有9家企业申请撤回申报材料。我会将继续按照问题导向和抽查抽签相结合的方式,拟安排2019年第二批现场检查工作,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通过不断提高申请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好入口关,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当好资本市场的“守门人”,落实服务实体经济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努力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6、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部署,中国证监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联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范围,支持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为便利民营企业发债融资,2017年7月,我会开展了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工作,截至今年7月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累计发行58只,融资额82亿元,平均融资利率6.1%,其中,7家创新创业公司(全部为民营企业)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平均融资利率4.9%。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通过股债结合方式,拓宽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进一步丰富了资本形成机制。

《实施办法》不对转股价格及确定方式作出具体限定,支持发行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仍然可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0号)执行。

下一步,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通过培训、走访等方式,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工具,加大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融资的力度,提高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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