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9月6日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明确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要求。
问答称,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发行优先股的,除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首次申请发行优先股的,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审核标准的相关要求,且股份确权数量在80%以上(含80%),但无须提交该指引所列的申请文件。中介机构应对申请人是否满足审核标准进行核查并在优先股发行申请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制作并提交申请文件。
三、优先股发行后,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存管。
四、信息披露不适用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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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层面将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信息平台,实行周调度、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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