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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留抵退税给企业带来哪些机遇︱天竺语税

第一财经 2019-09-09 20:18:49 听新闻

作者:李旭红    责编:任绍敏

此次的增值税试行新增留抵退税制度既是对我国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同时,对于企业而言也产生重大影响,部分企业将获得更大资金回流。

最近对于企业而言,又迎来了减税降费政策的一项重大利好,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但是,对于纳税人而言,增值税原本就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税种,留抵退税制度又是新生事物,所以难免还没有认识到进项留抵退税对企业产生的重大影响。

留抵退税制度首先解决增量退税

留抵税额指的是当一家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货物或劳务等时所付出给供应商的增值税款大于其同期销售货物等所从消费者处收回来的增值税款,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即留抵税额。之前的政策,留抵税额只结转至下期抵扣销项税额,但是为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不占用纳税人的资金,从去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关于试行增量留抵退税制度的新政,关键点在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时间节点为2019年4月1日,之前的谓之存量留抵额,之后所产生的才是新增留抵额。

但是新增的留抵额在计算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例如一家企业,其2019年9月的销项税金减去当月的进项税额再减去前期结转的进项留抵额为正数时,是不存在新增进项留抵税额的,因为该企业当期的销售量很大,销项税额覆盖了所有的当前进项税额,以及前期留抵税额还有剩余,该剩余即为需要缴纳给税务机关的当期税金。但是如果该企业2019年9月的销项税金减去当月的进项税额再减去前期结转的进项留抵额为负数时,其为留抵税额,但并不意味着是新增留抵税额,因为9月的留抵税额需要与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大于3月的差额才是符合退税条件的新增留抵税额。这意味着一家企业如果存量留抵税额较大,其产生新增留抵税额的可能性会减少。

或许有些纳税人会认为,只要新成立一家企业,不存在存量留抵税额,则新增留抵税额的机会就会增大。但是,还需要考虑到纳税信用等级的问题,如果纳税信用等级没有达到A级和B级的企业不符合纳税信用退税条件。而新成立的公司难以获得A级和B级纳税信用,即使是M级纳税信用也无法满足留抵退税条件。

除了纳税信用等级以外,另一个限制性的条件是公司成立至少需要在3个月以上,例如新颁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经营期不满足3个月不符合留抵退税的条件。以上两个条件均告诉我们,只有持续经营、纳税信用好的企业才具备新增留抵退税的条件。

当然,其中获得最大减税红利的企业为存量留抵税额并不大,但是新增投资、购进金额较大的企业。而这正是政策关键的引导方向,通过允许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可以引导企业增大投资、研发,扩大再生产,带来企业的成长能力及经济的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及扩大就业。

不同产业的留抵退税制度存在差异

近期,增值税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在不断地扩围,但是不同的产业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而言,从去年以来所试行的增量留抵退税制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既定的行业存量留抵退税额允许退税制度。主要指去年所颁布的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电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部分现代装备制造业允许退还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是按比例退还新增留抵税额制度。主要指今年所颁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退税制度全行业覆盖,但是符合条件企业的退税比例为其新增留抵退税额的60%。

三是先进制造业全额的新增留抵退税制度。主要指刚刚颁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允许对新增留抵税额全额退税。

从以上的政策可以看出,留抵退税制度在不断地扩大政策的覆盖面。其中,先进制造业、电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部分现代装备制造业均获得了较大的退税红利。电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部分现代装备制造业允许退还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对于解决一些历史上存量的留抵税额带来的资金压力具有积极的作用。而先进制造业允许全额退还新增留抵税额,可以激励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增大投资及扩大生产规模。而对于以上产业以外的企业,也可以解决60%的新增留抵退税的问题,缓解了部分资金压力。

对于按照60%的比例退还新增留抵税额的企业及产业,还需要关注到一个持续性新增留抵的问题,根据39号公告,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是指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这意味着不但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需要自2019年4月开始,每月产生了留抵税额,并且每月的留抵税额均有大于2019年3月的存量留抵税额,而2019年9月的新增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由于上期的留抵税额均可结转至下期抵扣的,如果一个企业连续6个月产生增量留抵税额,则意味着其不但持续经营,并且不断增加购进,而且购进的规模远大于其存量留抵税额。显然这类型的企业是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允许留抵退税的企业合规性要求较高

此次试行的留抵退税制度对于企业的合规性还具有较高的要求。除了纳税信用等级达到A、B级及36个月不发生骗税、逃税等行为的条件约束之外。

纳税人还特别需要关注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具有税务风险点的企业需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制度,具体包括五类,

一是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是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是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是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旦列入由于存在税务风险需要暂停办理留抵退税的企业,其需要等到风险排除之后才能重新启动判断其是否具有留抵退税资格的程序。但是,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确定。因此,企业需特别关注日常经营行为的税收合规性问题,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纳税信用的合作伙伴。因为一张增值税发票关系到购销双方,如果供应商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即使购买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也需要等待税务机关立案结案之后才能够重启留抵退税的流程。由于货币是具有时间价值的,所以企业应该谨慎选择供应商等合作伙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及占用退税资金。

留抵退税制度有相应的财政资金配套安排

由于留抵退税涉及财政资金的支出,因此是否准备了充足的资金是保障退税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由于我国的区域经济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各级财政实力也存在着差异,具体由哪级财政负责退税及承担退税资金是纳税人十分关心的问题。

根据84号公告,明确了符合39号公告和84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均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这意味着,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有可能是一家分公司,也有可能是一家子公司;有可能设立在省会大城市,也有可能设立在县城。具体在哪里退税主要取决于其主管税务机关在哪里,而负责退税的财政部门为与其主管税务机关同级的部门,权责十分明确。

但是具体负责退税并不代表着承担了所有的退税资金,在财政资金的负担分配机制上还会统筹考虑到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以及区域间由于经济实力差异所造成的财政收入差距。配套的财政分担机制将给增值税的留抵退税制度保障护航。

总体而言,此次的增值税试行新增留抵退税制度既是对我国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同时,对于企业而言也产生重大影响,部分企业将获得更大资金回流,因此,企业应积极运用政策的红利,增强可持续性发展的能力。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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