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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保险管理条例再迎修改,准入、吸存、人民币业务都有放开

第一财经 2019-10-15 17:34:36 听新闻

作者:杜川    责编:林洁琛

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年限要求的时机已经成熟。

监管松绑、门槛降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更趋便利!

10月15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条例修改后,外资银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人民币存款由不少于100万元降低至不少于50万元。同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刘福寿表示:“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的成效显著,在提高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同时,开放带来的风险总体可控。”

修改了哪些内容?

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则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是,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三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同时明确开办人民币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审慎性要求。

四是,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刘福寿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尽快出台《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

重点关注四方面

据刘福寿介绍,修改的过程中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前提。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注重加强风险管控措施,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规范性和独立性。

以互利共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所以《条例》进一步拓宽了外资银行经营范围,确保中外资法人银行的业务范围保持一致。

充分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这次修改,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主要是因为当前金融发展环境与《条例》颁布时相比已发生较大变化。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年限要求的时机已经成熟,修定《条例》的相关内容符合外资机构经营发展的需要。“刘福寿称。

充分借鉴国外监管经验。“我们就各主要国家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监管规制、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等方面开展了比较研究,形成了很多研究成果。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等方面,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监管经验。”刘福寿表示。

利好香港银行保险业

修改前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和2006年制定。此后,根据我国金融业自主开放的需要,国务院于2013年、2016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了修改;于201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作了修改。

刘长春表示,此次对两部条例再作修改,将有助于营造中外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我国金融市场活力,促进我国保险业、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刘福寿认为,《条例》的实施对香港金融业是一个利好的机会。“我们取消了一些限制,特别是年限的限制和股比的限制,还有规模的限制,这些实际上对中小银行特别是香港的银行业、保险业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刘福寿还表示,按照立法程序,先出台《条例》,细则接着出台。“细则由银保监会制定出台,应该很快。”

如何平衡内资和外资的发展

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参与为我国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有效发挥“鲶鱼效应”,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竞争力提升。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刘福寿表示,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具备先进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优秀人才,为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利于我国中资银行保险机构审视自身不足,加快改革发展。

“两部《条例》的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比方说,取消拟设立外资银行法人的外资唯一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限制和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将为规模或经营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的空间。”刘福寿称。

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已形成了国有、民营和外资等多元股权结构。其中,民营资本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占比已经分别达到了43%、56%、83%和49%。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

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后,应该如何平衡外资和内资的发展?

刘福寿表示,互利共赢是《条例》修改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比如外资法人银行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后,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已经一致了。

“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刘福寿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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