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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流动存在限制,如何完善数字经济贸易规则

第一财经 2020-02-09 20:59:25 听新闻

作者:王大贤    责编:任绍敏

以跨境数据流动为核心的相关规则正在成为国际双多边贸易协定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出于国家信息主权和安全以及国内经济发展的考量,很多国家都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贸易的发展。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近年来,全球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成为真正面向未来的经济形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报告显示,到2025年,基于数字经济的跨境资金自由流动将为全球经济贡献11万亿美元;将累计使美国GDP提高约4%。

数字经济主要指各类数字化投入带来的全部经济产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数字经济定义为,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国内商业活动和国际贸易的总和。在国际经济领域,数字经济更多运用在电子商务领域。数字经济及其产生的数字贸易以数据为载体,跨境数据流动是跨境数字贸易的核心。综合国际组织及各国观点看,对跨境数字贸易数据流动有两类理解:狭义是数据跨越国界传输和处理;广义上是数据即使没有跨越国界,但第三国主体能够访问。TPP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对跨境数据流动概念进行了扩展,强调要求信息和数据同时自由流动。

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随着全球数字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议题。以跨境数据流动为核心的相关规则正在成为国际双多边贸易协定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出于国家信息主权和安全以及国内经济发展的考量,很多国家都对跨境数据流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数字贸易的发展。

我国数字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

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我国数字经济虽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势头举世瞩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显示,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已突破30万亿元,达到31.3万亿元,同比增长20%,显著高于GDP增速,占GDP的比重为33%,数字经济对GDP的贡献为55%,接近甚至超过了某些发达国家水平,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指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将超过36万亿元,同比增长15%,占GDP的比重达到了35%。数字经济对GDP贡献显著,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增长,增速远高于外贸增长。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4~2018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分别为4.2万亿、5.3万亿、6.7万亿、8.06万亿、8.9万亿元,增速分别为33.3%、26.2%、26.4%、20.3%、18.2%,远高于同期我国对外贸易增速。2019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将突破10万亿元。

数字经济贸易存在制约因素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数字经济贸易进一步发展存在着一系列制约因素:

一是规则制定迫在眉睫。作为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领域,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成为带动新型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直接关系到全球经济的未来走向和格局。美国试图占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高地,在双边及多边协定中推动建立有利于美国的数字贸易规则。我国需要化被动为主动,对跨境数据流动的全球规则做前瞻性研究和布局,防止成为规则的被动接受者。

二是多边贸易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难以达成共识。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框架下,关于数字贸易及电子商务主要存在三方立场:一是以美国为首,包括欧盟、日本等在内的发达国家,主张将数字跨境自由流动纳入多边贸易规则;二是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主张建立基于货物贸易流动为主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三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岛国等相关国家,由于电信与互联网等基础设施较差,反对将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议题纳入多边贸易框架下讨论。

美欧之间也存在着分歧。按照美欧特别谈判目标概要,充分体现了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美国优先态度。美方要求欧盟须建立新法规以确保欧方不采取措施限制跨境数据流动,更不允许欧盟要求美国将跨境数据流的数据库和服务器设置在欧洲大陆。体现在:欧方需承诺不对电子产品(软件、音乐、视频、电子书等)征收关税;确保数码产品不会因其生产国或地区而面临政府批准方面的歧视;欧盟政府需确保不会采取限制跨境数据流的措施,也不得要求使用或安装本地计算设备以及强制要求披露计算机源代码或算法等。

三是统计困难阻碍了贸易政策的有效制定。数字贸易的高速发展使商品和服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无论是以海关为主的货物贸易统计分类,还是以《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和《国际收支与国际投资头寸手册》为指引的统计分类,都不足以涵盖数字贸易为代表的各类新型贸易。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数字贸易使得跨国销售信息难以准确捕捉,贸易数据的统计变得更加复杂,政策制定者难以有效判断国家间贸易与投资收益的真实情况。

几点建议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首先,突出前瞻性,积极探索符合大多数国家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把握国家安全底线,建立部委会商机制,确定我国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基本规则和立场。以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为基础建立相关规则体系。充分应用我国在全球电子商务领域内的既有优势,就数字贸易的统计数据分类归属、网上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数字产品税收征收等探索建立或完善规则。将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上升到数字贸易规则范畴,在相关领域与贸易伙伴签订双边协定、多边协定。探索服务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促进数字贸易的经贸规则,维护我国经贸利益和知识产权,形成可以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贸易规则,为中国技术的未来“占位”助力。借鉴美国经验,对重点领域(如石油、水利、电力、金融等)适度设置跨境数据流动保护。相关重要企业将数据服务器建立在境内,将关系到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数据与其他一般性质的数据分开来,对敏感数据的跨境转移进行专门的规制。

其次,提高主动性,积极探索符合数字贸易发展趋势的外汇管理模式。完善跨境电商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发展。推动银行与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互联互通,鼓励银行与亚马逊等主流网购平台及物流公司进行对接合作。通过平台、单一窗口等途径查询获取电商企业基本信息、商品备案信息、订单、物流、支付等相关信息,丰富展业手段,加大对跨境电商的信贷支持。对电商企业由侧重资金与货物的总量匹配监管转向侧重对物流或资金流的单向监测分析管理,对一定时期物流或资金流变化幅度较大的电商企业实施重点监测核查。

再次,强化引导性,加强服务贸易发展情况的分析,促进企业提升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数字经济发展趋势表明,未来知识产权项下的数字贸易规模将呈几何级增长,我国能否在数字贸易中抢得先机,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和保护至关重要。为此,要借中国经济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之际,大力引导企业发展服务业,尤其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产业,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减少对境外知识产权的过度依赖,提升核心竞争力。

最后,提升应用性,提高外汇数据挖掘和应用能力,打造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外管”。以企业各类管理信息为基础,对企业进行“主体画像”,生成企业综合信用评分,优先享受便利化政策。利用现有数据和跨境资金监测平台,以各类外汇统计数据为基础,针对地区、银行、企业、业务、国别等不同维度,开展外汇数据“可视化应用场景”开发,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快速定位。逐步拓宽数据范围,尝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外汇管理中的应用,不断丰富“数字外管”应用内涵,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战略。

(作者系山西省社科院特约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本文系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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