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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药物临床研究:只有5个药拿了批件,却有73个在试验

第一财经 2020-02-27 10:30:03 听新闻

作者:马晓华    责编:胥会云

具有临床试验资格的只有5款药品,但目前却已经有73个相关药品在各大医院开展临床了259个试验。

新冠肺炎治疗药物的临床研究中,出现了一个奇特现象:具有临床试验资格的只有5款药品,但目前却已经有73个相关药品在各大医院开展临床。

第一财经记者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http://www.chictr.org.cn/)查询发现,以COVID-19为题目或疾病名称的各类研究中,与治疗相关的临床研究有259个实验,其中涉及相关药品73个之多。

而事实上,国家药监部门只批了5个与新冠病毒肺炎治疗相关的药品。

这5个药品中,有一个是与新冠病毒直接相关的新药——吉利德的瑞德西韦。其他四个药分别是法维拉韦(又称法匹拉韦)片、注射用西维来司他钠、CAStem细胞注射液、BDB-001注射液。

“这四个药都是已经上市的老药,现在批准的是扩大适应症的临床试验,因为这四种药的适应症之前并不包括冠状病毒类。”一位药学博士表示。

试验太多数据不够用

在没有针对性、特异性的有效抗新冠病毒药物的状况下,寻找可以用的药物成为救治生命的重要抓手。

2月15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药物研发和科研攻关最新进展情况”发布会上,科技部生物中心主任张新民表示,研发有效的临床救治药物,努力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是当前应急攻关的重中之重。科研攻关组成立以来,系统部署了抗病毒药物的研发工作,力求尽快满足临床救治的紧迫需求。科研团队利用计算机模拟筛选、体外酶活性测试等方法对七万多个药品或化合物进行筛选,遴选出五千个可能有效的候选药物,在普通冠状病毒感染的细胞水平上进行初筛,之后选定了100个左右的药物在体内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活性实验。在多轮筛选的基础上,最后眼光聚焦到少数几个药品,磷酸氯喹、伦地西韦、法匹拉韦等一批药物。

这一轮找药,全国都行动了起来。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已经登记的信息中,包括大剂量痰热清注射液、糖皮质激素、血必净注射液、宫血干细胞、金叶败毒颗粒、托珠单抗、脐血NK细胞联合脐血间充质干细胞、大剂量维生素C、“火神颗粒”等73种药物上了临床。

这一规模的临床试验,引起了专家的注意。

中国疾控中心原主任、北大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李立明等专家在中华流行病学预发表版刊登了《关于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临床试验的建议》。专家认为,针对新冠病毒肺炎的严重疫情,为更好地预防和救治,应积极支持诊断性研究与有关流行病学和疾病临床特征的观察性研究。如果是为了评估治疗效果而进行临床试验,则需要谨慎,因为目前阶段,是病例积压最多、临床最困难的时候,是降低病死率、提高治愈率的关键时刻。要尽量避免对临床救治的干扰,避免增加临床工作的负担,除非认为是十分重要的研究。

专家分析认为,根据目前资料看,轻症患者治愈率可达90%以上,如果试验药物能将有效性提高到95%,则每项试验需要近1000例知情同意者参与;如果采用重症转化率,湖北地区的重症占比不超过20%,如能降低5%就是非常好的治疗,同样需要800~1000例患者参与研究。

如果选择重症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应当以病死率为主要疗效指标。根据目前资料看,初诊为重症的患者病死率为6%,如果试验药物能将病死率降低50%,理论上则每项试验至少需要800例重症患者参与。

专家发现,有些研究的样本量明显不够,可能因把握度不足而难以获得预期结论。如果100多项研究都满足样本量要求,显然不可能有这么多患者。

与此同时,研究的数量还在增加。

专家认为,如果所开展的试验没有高质量的研究设计,如样本量不足,对照组的选择不合理,分组的随机化与遮蔽执行不严格,疗效指标的评价标准不客观,加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保障不充分,这些临床研究就难以提供高质量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使得受试患者、研究者和管理部门的努力付诸东流。

有观点认为,在抗疫如此紧张繁忙的非常时期,无需这么严谨、操作上有困难的设计,可以在样本量和试验设计上作些让步。专家认为,这些想法也许初衷是好的,但后果往往是得不出可靠的结论,也就是对患者不负责任。“SARS时期我们有了足够的教训,不能再犯这类错误。治疗无效不等于没有副作用,尤其是在这个时候,不允许将无效药物的风险转嫁给患者。”

研究者需要注意:临床试验责任自负

寻找药品的目的是为了治疗。但是如此多的药品临床实验,会不会干扰了生命的救治?

2月25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药物治疗临床研究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开展相关药品临床研究,应当坚持治疗优先、疫情防控优先,坚决防止因研究影响患者治疗、影响整体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对创新性强以及风险较高的项目,要加强科学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这则《通知》,针对的是没有经过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新冠肺炎适应症的药物临床试验,非国家批的那5个品种。”上述药物博士表示。

《通知》同时提醒,所使用的药品应为已上市药品。相关药品应在体外实验中对新冠病毒具有明确的抑制作用,或动物实验结果支持开展新冠肺炎治疗临床研究。在临床研究中给药方法不超过现有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预期人体内药物浓度可以达到体外实验换算到人体的有效浓度。

上述药学博士表示,更重要的是临床研究的责任主体。按照要求,医疗机构是临床研究的责任主体。在开展相关药品临床研究的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伦理审查、立项,按要求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这个系统是针对研究者发起的试验(IIT)的登记系统。

“文件明确医疗机构是临床研究的责任主体。但IIT在国内并没有明确且具体的法律法规,主要研究者的潜在责任风险巨大。现有的临床责任险基本也只是覆盖国家药监局备案的用于药品注册的临床试验,而非IIT。所以,大家不要只顾着开展实验,忘记了自己的法律责任。”药学博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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