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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改革土地管理制度释放经济活力

2020-03-31 21:56:19

作者:社论    责编:许云峰

为释放更多的经济发展活力,除土地要素市场外,资本要素市场化改革、劳动力要素市场化改革、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也应该积极推进。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中国经济遭受了不小的冲击,在当前全面恢复经济秩序过程中,任何可以激发经济活力的改革,都应该被善用。

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内部包括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巩固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成果等方面,亮点则体现在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用地自主权和优化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众所周知,土地是经济发展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受历史条件等因素影响,不论是城市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投入工业生产都需要经过诸多审批程序,且限制较多。历史上土地管理严格有其原因,暂且不论。但历经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社会状况已今非昔比,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破除阻碍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是必然趋势。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健全要素市场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下坚实制度基础。

之所以要进行要素市场化改革,目标就是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使市场在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其中,至为重要的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自然包括在内。

从《草案条例》来看,既提出了“权责对等”原则,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权,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情况灵活安排,还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当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件,也作出了十分细化和丰富的规定。无论如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无疑是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一个重大的突破。

同时,针对城乡建设用地的“同价同权”,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最高年限执行,在二级市场,以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具体办法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应该说,虽然土地公有制作为我国土地制度的核心基础不会改变,但可以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搭建,让土地这一至关重要的生产要素,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发展释放活力。

《条例草案》在推动农村宅基地改革和农地农房入市方面,仍然中规中矩。其实,现代社会经济运转模式下,中国早已告别且不可能再回到农耕时代,目前绝大多数农民的生存生活也早已不再依靠农村土地。而且现代化农业技术的发展,既让农民解放了双手,也促使更多的农民进城助力城镇化发展。因此,下一步可以继续探索逐步实现宅基地市场流转,放宽农地农房入市条件,既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激活农村经济发展红利,也是拉动内需并推动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总体而言,《条例草案》为经济发展破除了诸多土地要素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未来,为释放更多的经济发展活力,助力后疫情时代的经济复苏,除土地要素市场外,资本要素市场化改革、劳动力要素市场化改革、技术要素市场化改革也应该积极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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