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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4月3日发布《关于优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办理事项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拟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截止日期调整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
目前,北京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截止日期是竣工之后4个月,同时不能超过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预售到期后,企业需要在房屋初始登记后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方可继续销售。在实际中,项目竣工到初始登记间隔较长,在此期间购房人无法办理网签等手续。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另一个变化是,新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一个施工证范围内的可售住宅部分,从原有只能办理一次预售许可,调整为可办理两次,同时明确了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市住建委在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城市调控主体责任,实现“三稳”目标的基础上,对商品住房办理预售许可做出的优化措施,开发项目预售许可申请“门槛”没有降低,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没有改变、调控力度没有放松。
相关负责人表示,适当调整预售规模,既有利于优化区域住房供应节奏,也有利于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尽快复工复产。调整后的要求仍然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售许可的其他法定条件、形象进度要求、资金监管等政策均没有改变。为防止开发商借两次办理预售许可分批涨价,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项目在首次办理预售许可时,就要一次性申报施工证范围内全部可售住房、仓储、车位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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