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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期货经纪商应审慎地为客户订立保证金规定

第一财经 2020-04-24 17:49:44

作者:一财资讯    责编:漆辛夷

香港证监会表示,香港证监会敦促商品期货经纪行控制对客户的风险承担,包括审慎地设定客户的交易限额及持仓限额等。

4月24日,香港证监会在原油期货市场波动的情形下向大宗商品期货经纪商就金融管理、以及操作风险发出通告。发现有两家商品期货经纪行严重地(虽然短期)违反速动资金管理规定,原因是在海外原油期货市场波动时,它们追缴保证金时未能收回大额的保证金。

香港证监会表示,鉴于海外原油期货市场出现前所未见的波动,香港证监会敦促商品期货经纪行控制对客户的风险承担,包括审慎地设定客户的交易限额及持仓限额,审慎地为客户订立保证金规定,仅在收取充足的保证金后才为客户开立新持仓,迅速向客户收取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

香港证监会称,商品期货经纪行亦应勤勉尽责地监督其运作,以减低营运风险及保障客户资产,并应制定适当的监控措施,确保以符合《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的方式将客户款项转帐至海外结算所或结算代理。存放于海外结算所或结算代理的客户保证金存款应获得妥善的保障与记帐。


致商品期货经纪行的通函

管理在极端市况下的财务及营运风险

2020年4月24日

鉴于海外原油期货市场出现前所未见的波动,而且在本地公众假期期间仍会继续运作,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遂提醒所有商品期货经纪行须严密地监控其风险承担,并维持足够资源,以应对极端市况带来的挑战。

最近,证监会发现有两家商品期货经纪行严重地(虽然短期)违反了《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下的速动资金规定,原因是在海外原油期货市场波动时,它们追缴保证金时未能收回大额的保证金。尽管违规事项已经解决,但却说明了在极端情况下经纪行务必采取更审慎的风险管理措施,才能保障商号的营运及确保遵循监管规定。

我们敦促商品期货经纪行控制对客户的风险承担,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监察并处理个别客户的集中风险。

(b)审慎地设定客户的交易限额及持仓限额,以确保有关限额与客户的财政实力和交收往绩,以及商号的财政资源相称。

(c)审慎地为客户订立保证金规定,并考虑:

(i)将保证金规定调高至结算所或结算代理所要求的水平之上,以适当地反映当前市况,客户的财政实力和交收往绩,以及商号在支付结算所或结算代理就客户持仓要求的追缴保证金(包括即日追缴保证金)方面的能力;及

(ii)增设保证金缓冲额,以涵盖在假日及周末(尤其是长周末)期间未能向客户收取额外保证金的风险。

(d)仅在收取充足的保证金后才为客户开立新持仓。

(e)迅速向客户收取未清偿的追缴保证金。

商品期货经纪行亦须密切监察市况变化,以及结算所或结算代理对其设定的保证金规定所作的更改,并审慎地评估有关转变对商号的风险承担、现金流量和速动资金造成的影响。它们应定期并且在市场大幅波动时进行压力测试和计算速动资金。商号如未能维持充足的流动资金来应付营运需要(包括向客户、结算所及结算代理履行付款责任)或未能根据《财政资源规则》维持充足的速动资金,可招致严重监管后果。必要时,商号应事先安排向集团公司或股东获取应急资金及资本支持,以确保能够应付紧急情况。

商品期货经纪行亦应勤勉尽责地监督其运作,以减低营运风险及保障客户资产,并应制定适当的监控措施,确保以符合《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的方式将客户款项转帐至海外结算所或结算代理。存放于海外结算所或结算代理的客户保证金存款应获得妥善的保障与记帐。

透过海外对手方进行交易的商品期货经纪行应建立并维持相关的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商号本身及其客户所承受的风险获得适当的管理。经纪行应参考证监会2011年11月23日的通函。

此外,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5.3段,持牌人须确保买卖期货、期权或其他衍生产品的客户明白有关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有足够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潜在损失。故此,鉴于近期原油期货价格出现极端波动,商品期货经纪行必须重新评估其客户的财政能力是否足以承担因买卖相关产品而可能招致的损失,并且不应为没有能力承担潜在损失的客户开立新持仓。

上述措施绝非唯一的方法或属详尽无遗。商品期货经纪行的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妥善管理其商号的风险和运作,包括评估它们的风险承担,以及维持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监控程序及足够的资源。在不断转变的市况下,任何未能审慎地管理风险或在营运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遗漏的情况,都可能对其财政及运作招致重大的不良后果,及影响客户利益。高级管理层如未能妥善履行管理职责或保障客户利益,可能招致监管行动。

如对本通函内容有任何疑问,请联络贵公司的个案主任。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中介机构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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